(一)日落复审的启动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的规定,日落复审由商务部依职权主动发起。如果是未经过复审的反倾销税令,商务部可在该税令发布之日起满5周年之日的前30天发动日落复审,并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复审公告。如果是经过复审的反倾销税令,商务部可在复审裁决发布之日起满5周年之日的前30天发动El落复审并公告。公告发布后,商务部会要求所有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布后的15天内提交参加复审的意向书,在公告发布后的30天内对通知中要求的信息提交实质性回复。国际贸易委员会与商务部同时发布复审公告,但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意向书和实质性信息的期限分别是公告发布后的2l天内和50天内。
(二)日落复审的充分性
一般来讲,只要某个利害关系人对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复审公告中要求的信息提供了完整的实质性回复,就可认定其已经提交了充分的回复。然而实践中的利害关系人往往不止一个,会形成利害关系方群体,对于群体回复的充分性评估,也决定着主管机关是否对其采取全面复审。商务部对于国内利害关系方和被诉利害关系方采用不同的充分性判断标准:对于国内利害关系方,只要收到来自至少一个国内利害关系人的完整的实质性答复,就可认定整个国内利害关系方的回复是充分的;而对于被诉利害关系方,商务部只有收到来自复审公告年份之前的5年内向美国出口的受诉产品量平均占到总出口量50%以上的利害关系人的完整的实质性回复,才能认定整个被诉利害关系方回复是充分的。
(三)日落复审的种类
在没有国内利害关系人回复或者虽然国内该利害关系方进行了回复,但经查明该利害关系方与涉案的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有关联或本身就是涉案产品的进口商或与涉案产品的进口商有关联,则商务部可裁定适用“90天日落复审”,商务部将停止调查,并在复审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情况通报国际贸易委员会,并在复审程序发动后的90天内撤消反倾销税令。如果国内利害关系方作出了充分性回复,但被诉利害关系方的回复不符合上述充分性的要求,则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可决定适用“加速日落复审”,可在不进一步调查的情形下,商务部在复审发动后的120天内,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复审发动后的150天内,直接根据“可得事实”作出最终裁决。如果国内利害关系方和被诉利害关系方的复审回复都满足充分性的要求,则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就会对反倾销税令发起“全面日落复审”。全面复审中主管机关要发放调查问卷,如果利害关系方提出要求,则需要举行听证会,商务部在240天内、国际贸易委员会在360天内作出最终裁决。在全面复审程序中,利害关系方可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主管机关也有更多的时间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因而反倾销税令撤消或调整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四)日落复审对倾销及损害的认定标准
商务部对倾销可能性的认定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实质性损害可能性的认定是整个日落复审程序中最核心的问题,它直接决定着日落复审的最终裁决。
商务部对倾销继续或重新出现的可能性进行认定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
(1)反倾销调查及此后发起的复审中已经确定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
(2)反倾销税令发布之前和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受诉产品的进口数量;
(3)有证据证明其他因素。如果商务部作出倾销继续或重现的肯定性裁决,就要进一步确定可能发生的倾销幅度,并将之提供给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参考。
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实质性损害的继续或重新出现的可能性进行认定时,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
(1)反倾销税令撤消后,被诉产品可能的进口数量。此时,国际贸易委员会主要考虑如下因素:出口国生产能力任何可能的增长或其现有的未发挥的生产能力;被诉产品的现有库存及库存的可能提高;被诉产品输往其他国存在的障碍;正在生产其他产品的设备转而生产被诉产品的可能性。
(2)反倾销税令撤消后,可能产生的价格影响。国际贸易委员会考虑的因素主要有:被诉产品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以显著低价进行销售的可能性;被诉产品的低价销售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显著抵制作用。
(3)反倾销税令撤消后,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此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考虑的因素很多,但主要有:产量、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率、投资回报、能力利用可能出现的下降;对现金流动、库存、雇佣、报酬、发展、增加资本的能力及投资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对国内产业现有的开发和生产改进努力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