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服务贸易内容相当广泛,且各国服务业及服务贸易竞争能力不同,因此不同的组织在进行国际服务贸易研究时,往往从不同的角度作出定义,包括的范围也不尽相同。
简单的说,国际服务贸易是指跨国界的服务交换活动。《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贸易所下的定义代表多数专家的意见,该协定从贸易方式的角度,确定国际服务贸易具体是指涉及下列范围的交易活动: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这些交易活动的具体解释是:
1、跨境提供
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其中的“跨境”是指“服务”过境,通过电讯、邮电、计算机联网等实现,至于人员和物资在现代科技环境下则一般无需过境。例如,国际金融中的电子清算与支付、国际电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卫星影视服务等。
2、境外消费
在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例如,本国病人到外国就医、外国人到本国旅游、本国学生到外国留学等。
3、商业存在
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成员方境内的商业实体提供服务,它是4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主要的方式,也是服务贸易活动中最主要的形式。它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和直接投资,即允许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商在另一成员方境内投资设立机构并提供服务,包括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该机构的服务人员既可以从提供商母国带来,也可以从东道国雇佣。例如,外国公司到中国来开酒店、建零售商店和开办律师事务所等。
4、自然人流动
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自然人的实体在另一成员方境内的商业现场提供服务。进口方允许个人入境来本国提供服务。例如,外国教授、工程师或医生来本国从事个体服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也明确规定,“政府当局为履行职能所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对象。“政府当局为履行职能所提供的服务”是指既非基于商业基础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相竞争的任何服务,例如,中央银行的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