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国外转让版权的注意事项。
①转让版权时,应先审核拟转让版权的书刊、录像等的内容,审查其是否有不宜公开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是否有与国家现行方针不一致的内容。
②转让版权时应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国家版权局登记审核。
③签订版权转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一般只转让某一部作品的某种形式的使用权。
B.一项合同最好只涉及一部作品的授权使用,不宜一次授权使用多部作品,也不宜一次授权一部作品的多种形式的使用权(如同时授与出版权、翻译权、改编权等)。
C.转让版权的期限、地区范围应明确。
D.转让版权时一般应明确出版物的版本形式、印数、估计定价和出版日期。
E.要求使用者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不变匿作者姓名、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F.规定适当的版税率。
G.明确版税支付的时间和具体方法。
H.规定未经作者许可,使用者不得向第三方面转让所受权利。
I.规定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J.避免与版权无关的附加条件。
(2)购买国外版权的注意事项。
①尽量选择对我国科技、经济领域有实用价值的书刊。
②加强出版信息交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引进。
③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版税要适当。
(3)对外合作出版的注意事项。
①必须符合我国外交政策和对外方针,有利于加强对外宜传和文化交流;不得有损于我国主权和利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②应注意了解国际图书市场的情况,维护我国作者和出版者的权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济上有所收益。
③出版机构应根据本身的条件与特点、出书方针和出书范围,确定对外合作项目。
④对外合作出版项目应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合作书刊的编辑方针、书稿内容以及最后定稿,均须经我方同意。凡经我方审定的书稿,未经我方同意,对方不得擅自增删或作其他改动。合作出版介绍我国情况的摄影画册或其他书刊中选用的照片,一般应由我方提供,不宜采取由对方派人拍摄或双方合拍的方式。
⑤合作出版供我国读者使用的外国编辑的书稿,应是我国急需的,必要时应根据我国的情况对其内容进行增删或改编,在经济上尽量不用外汇支付对方应得收益。
⑥对外合作出版只能由国家正式批准的出版社进行。任何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同国外进行合作出版。未经原出版社同意,任何出版社不得同国外合作出版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书刊,出版社拟同国外合作出版的书稿,应事先征得原作者同意。
⑦出版社可直接对外洽谈合作出版业务,也可委托国家批准的对外合作出版专业公司或国外可靠的代理商进行。
⑧同我进行合作出版的单位,应对我友好并有可靠的信誉和资金,不要同情况不明的外商签订合同。
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合作项目都应签订有一定时限的合同。对于版权所有,一方转让或准许另一方使用的出版发行权和其他权利,支付报酬的数量、方式和时间,均应在合同中逐项加以规定,凡我方提供的书稿或图片,未经我方同意,对方不得转让版权,不得扩大使用权,不得扩大发行区域。
⑩确定对外合作出版项目,应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手续:
A.凡国内已公开出版的出版物,中央一级出版社由出版社自行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出版社报省、市、自治区出版局审批;凡国内尚未出版的出版物,中央一级出版社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地方出版社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内容涉及到全国的大型丛书,应事先征得新闻出版署同意。
B.凡涉及党和国家重大方针和外交政策的书稿,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著作和传记,须经新闻出版署会签后,报国务院或中央审批。
C. 重要文物和其他珍品的摄影和使用,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的出版,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D.所有对外合作出小:均送审报告、中外文合同(或协议书)、样本,均应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E.对于开展对外合作出版所必须的业务人员同国外往来,主管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提供方便,以利于合同的顺利执行。
F.合作出版书刊,应按国内现行稿酬制度,区别情况向作者支付报酬:
①首次出版的书稿,可按略高于国内稿酬标准支付稿酬。
②使用国内已出版的书稿,亦可支付适当报酬。上述稿酬,均以人民币支付,个别确屑特别情况须支付外汇者,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单位所得外汇中支付。
③在对外合作出版工作中,有关出版社要发扬社会主义协作风格,注意互通情报,对外协调一致,遇有分歧和矛盾,应内部协商报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④在对外交往中,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