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统一的出口退税制度
为彻底实现出口退税零税率目标,必须解决造成退税不彻底的原因。一方面,退税财力不足;另一方面,出口退税缺乏系统化管理,退税渠道不通畅,效率低下。为此,(1)解决财力不足的问题。从长远看需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的利益机制。(2)提高工作效率。一要简化出口退税程序。现行出口退税主要依据的是票据管理,近年来退税票据越来越多,票据上的项目也越来越多,降低了工作效率。二要推进出口退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金关工程”建设,推进“金税工程”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实施。三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出口退税涉及财政、税务、海关、外汇、外贸等多个部门,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实行统一的出口退税方法,全面推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目前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与“先征后退”相比,具有减少流动资金占用、及时得到税款和减少退税制度本身的成本等作用。目前世界上实行出口退税的国家,大约有60%采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践说明了这种方法有其可操作性,我国现行的“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随着我国加人WTO,进出口经营权将从审批制向登记制过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会迅速上升。同时,外贸企业也将大力推行代理制。在这种情况下,统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既是WTO国民待遇的要求,又是客观实际的需要,同时又有其实施的客观条件。因此,今后对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也应改“先征后退”为统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用好允许的补贴政策
在WTO规则下,对国内企业和产业实行可操作性的可申诉补贴与不可申诉补贴。首先,要掌握可申诉补贴及不可申诉补贴的数量界限和形式。补贴数量主要根据经济需要,通过经济分析作出决策。
但从避免不必要的报复措施而言,我国应力求将从价补贴率控制在5%以内;对科研投人的补贴,其资金不得超过产业研究费用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费用的50%。在补贴形式上,如系直接拨款,其中包括直接的债务免除、弥补某项产业或某个企业经营亏损的补贴等均为禁止形式,我国应尽量避免。
目前我国对国有企业的补贴较多,因此要加快改革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改革政企关系,逐步取消对企业的上述补贴,但符合《协议》第14条规定的下列形式的补贴并不构成授予利益,如政府股本投人、政府贷款、政府提供贷款担保、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以及政府采购等,我国可按要求利用这些补贴。
其次,增加不可申诉补贴的力度和范围。
(1)增加高新技术的研发。为了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我国政府对某些具有动态规模经济和和技术外溢的产业实行财政补贴,使其出口成本下降并最终成长起来。
在这方面,政府可以引导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部门,建立全球信息网并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政府还可以股本投入形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财政扶持,增加科研与开发补贴等。
(2)增加对落后地区的补贴。
由于目前我国全国平均收人与西部收人的差距已达到不可申诉补贴中对落后地区补贴的标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超过全国平均国民生产总值的85%等条件),我国的地区倾斜政策应由“东高西低”改为“西高东低”,可以对这些地区的产业和地区采取补贴政策。
(3)增加环保补贴。我国传统的粗放型对外贸易发展模式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正日益受到国际绿色消费浪潮的挑战,而且,WT()越来越关注环境问题。因此,我国要逐步提高环境保护的标准,并利用补贴资助企业的技术改造,使企业适应新的环境标准。
(4)增加非专向性的不可申诉补贴,即增加那些不是向某个企业、产业提供的补贴,而是所有企业、产业都能获得的补贴,如普遍地降低税率、提供贷款及财政援助;资助企业从事全球性信息收集和出口促销活动;加大投资力度,改善我国运输条件,搞好外贸运输等。
3.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成国家出口信用服务机构
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成立,有力地促进了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2001年5月,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同时将风险基金规模大幅提高到人民币40亿元。这是我国政府在加人WTO的经济环境下,参照国际惯例,加大对出口贸易政策性支持力度的重大举措。我们要在不断降低不良贷款的前提下扩大出口信贷规模。我国一再强调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增加资本性货物的出口比重,而这需出口信贷的支持,而出口信贷又必须以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作后盾,否则无法实行。
因此,出口信用保险也是鼓励出口的一项重要举措。
有研究预测,出口信用保险额占出口额的比重如果从现在的1%提高到10%,我国的出口贸易将提高10%的增速。为了适应全球化经营的趋势,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应引导出口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为出口企业提供海外投资风险保障,从而可以推进“走出去”战略和市场多元化战略。同时,我国出口信用公司已经与国际金融组织、海内外金融同业、外国政府机构及企业建立了广泛的业务关系,应该利用其有利条件,除做好融资工作外,还应成为进出口的服务和咨询机构。出口信用公司能够根据各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对其信用风险程度进行专业化的评估,同时,通过与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进行信息交流,对世界各国市场的风险和信用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从而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等方式,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提供服务。
4.实施政府的其他出口援助计划
(1)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管理。首先要符合WTO的要求,改变以往的做法,制定统一、规范、公开,并符合WTO规则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其次要把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与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国际保理业务等金融手段相结合,充分发挥中央外贸基金在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中的作用。
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基金制度,改现行每年申请一次为常年受理申请审批,以满足企业的需要。
(2)建立外经贸信息咨询服务体系,推广电子商务的运用。信息交流是出口促进的核心工作,几乎各国都建立了各种信息交流机构为出口贸易服务。
在当今信息时代,政府应建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外经贸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的运用。
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建设联系国内外各有关机构的信息咨询系统;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宏观规划以指导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鼓励我国企业积极参与电子商务。
(3)完善涉外经济中介服务体系。涉外经济中介服务体系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作用很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间接资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一个重要渠道;二是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投诉和应诉机制中都将发挥重要的中介作用;三是通过行业自律和为会员提供国际市场信息、人员培训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发挥重要的经贸促进作用。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这项工作可以借鉴韩国、巴西等国家的做法,由半官方性质的贸易促进机构—如国际贸易促进会、国际商会、出口商协会等,向企业提供国际市场商情和政策咨询、组织国内企业参加各种国际大型贸易博览会、组织培训各类外经贸人才、牵头组织出口推销小组、建立海外贸易网点、开展企业经验交流等。
5.加强政府的系统管理和协调职能
各项政策的有效性取决于管理的同步与协调。因此,应制定的各项政策之间要统一规范,进一步的统一规范有赖于国内有关方面的进一步改革,包括外贸经营权改革、投资体制改革、税收体制改革等。
为了履行对WTO承诺的义务,在涉及WTO多边规则的领域,我们必须保证经济贸易法律政策的统一制定与实施,确保地方政府职能与中央的一致性,避免执法和行政过程中的随意性。政府职能部门应协调关系,增强相互之间的联系与配合,遵守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各国经济、贸易、财政、金融、环保、地区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约束性要求,统一清理、整顿专向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