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1、仲裁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仲裁的受理
当事人拥有下列仲裁权利:
(1)申请人享有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权,被申请人享有承认或反驳仲裁请求的权利以及提出反请求的权利。
(2)申请财产保全权。
(3)委托仲裁权。
二、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的条件、数量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2、仲裁员的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三、开庭审理及裁决
经过仲裁庭必要的调查收集证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开庭审理还是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应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开庭审理的日期,应于开庭30天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如果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不开庭审理,主要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定。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费决书,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对我国涉外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外方当事人不履行,财产所有人在国外的,可以根据我国所参加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有关国际公约,及与该国订立的司法协助协议等,向有管辖权的该国法院申请执行,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