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共有的取得与效力

时间:2017-08-18 13:54:36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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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共有的取得方式

在理论上,知识产权共有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大类。

1.原始取得。知识产权共有的原始取得,即共有之知识产权系首次形成,不依靠任何原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而取得的方式。对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合同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2.继受取得。知识产权共有的继受取得,即共有的知识产权以原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为依据,通过某种法律事实而取得的方式。知识产权共有的继受取得主要包括三种方式:

(1)转让取得。即通过交易或者其他合法途径(如赠与或遗赠),取得共有知识产权。具体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知识产权份额;第二,两个以上主体约定,作为共同受让人受让知识产权;第三,从单一主体的知识产权人处取得一定的知识产权份额。

(2)继承取得。即自然人通过继承遗产的方式取得共有知识产权。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多数继承人继承同一知识产权;第二,继承已经死亡的共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份额。

(3)承继取得。即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合并、分立的方式取得共有知识产权。《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里的“权利”,当然包含知识产权,尤其是对科技企业和品牌企业而言。因此,当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时,可以形成知识产权共有。当一个企业吸收或者合并其他企业,被合并的企业是知识产权共有人的,则合并后的企业取代原共有人的地位成为新的知识产权共有人。

(二)知识产权共有的效力与法律适用

1.知识产权共有的效力。知识产权共有的效力及于客体的全部,而不是份额。《日本民法典》第249条规定:“各共有人,可以按其共有部分,使用全部共有物。”知识财产的利用,并不需要对物质实体的占有,这为共有人自由独立地使用共有知识财产提供了可能。因此,知识产权共有人的权利效力与共有人所持份额无关。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共有人使用共有知识财产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但是,由于著作权的行使与权利人的人格利益有着密切联系,所以《日本著作权法》第65条第27项规定,著作权共有利用作品应征得各个共有人的同意。但该条第3项和第4项同时也规定,共有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整体同意,如在1人反对的情况下,不能妨碍合意的成立,并且可以为权利的行使而设立代表人。

在知识产权共有的权利行使方面,知识产权共有人可自行实施知识财产,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知识产权共有人为份额转让、权利转让、利用知识财产进行担保和进行许可等行为的,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为了便于权利的行使,日本知识产权法,如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均主张设立代表人制度,由选定的代表人决定权利是否可以行使。

2.知识产权共有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共有的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为:知识产权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知识产权法的特别规定;知识产权法无特别规定的,适用民法物权编关于共有的规定。鉴于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的密切关系,对共有往往有特别的规定。当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的共有有特别规定的时候,优先适用这些规定。《日本民法典》第264条规定了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及其法律适用。该条规定:“本节规定,准用于数人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