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境修理申请
1、修理物品申请阶段需提供以下单证:
(1)正本情况说明两份,需加盖经营单位公章。情况说明需注明修理物品的品名,数量及修理期限。
(2)《交纳保证金申请书》或《保函》一份,认真填写其相关内容,需注明需修理货物的具体名称,数量,且加盖经营单位公章。
(3)中方与外方签署的修理协议或者含有修理条款的原合同,条款中需约定货物的修理期限及修理费等条款。
4.除上述单据外还需提供正常报关所需的发票、箱单、提运单等相关单证及报关报检委托书。
二、申请延期
1、根据海关规定,修理物品在担保期限到期前可以申请延期,通常情况下为6个月,对于货物已经退运进出境,但是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没有签发的,依旧需要办理保证金延期手续。
2、修理物品延期阶段需提供以下单证:
(1)情况说明1份,注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及修理完毕后退运出境的期限,并加盖经营单位的公章。
(2)《保证金延期申请书》1份,并加盖经营单位公章。
(3)原修理协议。
(4)中方与外方签署的关于修理物品的延期修理协议,协议上需注明延期出运的具体时间,并加盖经营单位公章。
(5)由海关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三、申请销保
修理物品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退运进出境之后,经营单位可凭以下单证办理修理物品的销保手续,向海关申请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
(2)海关出具的保证金收据(退款联)正本。
(3)《退转保证金申请书》,需认真填写开户行名称,帐号及联系人电话等栏目,并加盖经营单位公章。
(4)经营单位出具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的财务收据一份,事由: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