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国际贸易惯例,又称为“国际商务惯例”、“国际经贸惯例”,是指在某一地区或某一领域(行业)里为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人们所广泛接受和遵循的习惯做法或方法,并在与法律不抵触时作为判断争议的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是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一些有较为明确、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而成文的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则是由国际经济或商业组织根据长期的商业惯例制定的,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1、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
2、惯例的采纳与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与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基本条件
一般说来,国际贸易惯例应具有三个基本条件:
1、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地、经常的、反复地采用。
2、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
3、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
四、国际贸易惯例的种类
国际贸易惯例就其所涉及的内容来看,通常有以下几种:
1、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
2、有关托收的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
3、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五、国际贸易惯例的使用
当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如果:
1、合同的规定与惯例矛盾,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合同的规定为准。
2、合同的规定与惯例不抵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国际惯例的规定为准。
3、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这种惯例就有其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