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涉外经济诉讼是指发生了涉外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将其争议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以解决其纠纷的活动或方式。
二、涉外经济诉讼的内容
1、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2、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3、司法协助以及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三、涉外经济诉讼的特点
1、涉外经济审判所审理的案件都是带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1)主体上的涉外因素表现为诉讼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他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起诉、应诉的案件:
(2)在客体上的涉外因素,表现为争讼标的在国外;
(3)内容上的涉外因素.表现为产生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2、在审判程序上的不同。
国内经济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对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中作了有别国内案件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3、在实体法适用上的不同。
国内经济审判,在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适用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涉外经济审判在实体法的适用上,既可能是国内法,也可能是外国法,或者是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4、涉外经济审判,由于带有涉外因素,因此,在审判过程中,往往需要国家间的司法协助才能完成。
如:司法文书送达、境外的调查取证、判决执行等等。
四、涉外经济诉讼的一般原则
1、法律适用原则
(1)依照国际私法原理,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应适用法院所在地法;
(2)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则;
(3)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主体的法律适用。
2、语言、文字的使用原则
《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如下一般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3、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这一原则规定体现了保障我国司法独立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