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建筑工程合同

时间:2017-08-28 10:39:30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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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建筑工程合同

根据《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每一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又划分为若干等级。勘察单位的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上述企业和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也就是说不能超越有关部门核定的等级范围从事建筑活动。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也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比如: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承包人具备建设部《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可上浮至于建设项目要求相符的等级条件,并且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的,则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可不认定是无效合同。但严重超越本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仍应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