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有哪些价值?

时间:2017-08-28 13:45:35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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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价值就是指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或客体的有用性⑤。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是指其对国家、社会及个人的需要和利益的积极作用。从法的价值的应然性和实然性的角度考察,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主要表现如下:

1.无救济即无权利,无法走向和接近救济同样也无权利。事实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个人利益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对任何已经或即将受到损害的权利(包括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进行救济,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因此,建立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其意义不仅在于使受到损害的公共利益得到矫正和修复,而且使法律赋予各社会主体的权利能得到有效的司法保障,从而保证社会正义的维护和实现。

2.行政公益诉讼是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一个社会秩序的确立和维护,不仅需要体系完备的规则,而且还需要解决社会冲突的各种制度、方法和技术,而这些制度、方法和技术则依靠法律来支持。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非法处置国有财产、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各种形式的垄断经营等违法行为,往往无人享有诉权;或虽享有诉权,但由于违法行为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怠于起诉;或虽有利害关系,但由于违法行为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受害人不愿意付出较高的代价单独起诉。由于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最终蒙受损害。而依据现行的诉讼制度又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此行政公益诉讼是对这一缺陷的弥补,是规范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

3.行政公益诉讼是人民民主和自由权利实现的有利保障。尽管我国宪法了公民的许多权利,但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的这些权利未能真正落实到实处。如果没有立法为其提供选择的机会,公民的权利也将无法实现。通过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承认和确立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诉讼权利,并提供相应的途径,不仅能使公民所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能够纳入司法保护的范围,鼓励人们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共利益。而且也能推进民主建设的进程消除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各种因素。

4.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有助于加强行政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法治建设。“没有司法审查,那么依法行政就等于一句空话。”行政公益诉讼能把危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实现司法权对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全面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弥补现行行政监督机制的不足。

5.行政公益诉讼是提高法律效益的有效手段。法律效益是指法律资源在配置和利用上的一种投入和产出比。即以最少的法律资源消耗获取最大的法律效果或以同样多的法律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行政公益诉讼在提高法律效益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行政公益诉讼具有预防功能,可将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了事后惩处所造成的社会成本的巨大浪费;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弥补现行法律的漏洞,将私权利监督公权力引入正当的法律机制,赋予一般公众就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权利,形成人人参与公共利益保护机制,从而弥补法律的漏洞,实现司法监督体系覆盖面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