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技术贸易中的技术商品?

时间:2017-08-28 17:22:49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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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商品的概念

技术商品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它是劳动的产物,用于交换,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一项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不仅需要一定的费用,而且要消耗大量的劳动,特别是复杂的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因而技术具有价值。新技术在使用过程中能明显提高劳动生产率,产生经济效益,所以它也具有使用价值,其大小由效益来决定。世界上每年都开发出大量的新技术,但并非所有的技术都可以作为技术商品来进行交易。技术要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只有当技术在使用过程中能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取得的经济效益明显超过开发技术的消耗时,这种技术才能成为商品,也就是说技术商品必须具有较大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越大,交换价值也就越大。有一些技术发明,虽然在开发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但由于它不能给技术使用人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就不会有人愿意使闭这种技术,它也就不能成为技术商品在市场上交易。

2、技术具有独占性公开的、可以无偿占有的技术不能成为商品,这类技术包括已过保护期的专利技术,失去保密性的专有技术和其他非专利的公开技术,使用这些技术虽然也可能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为社会创造财富,但由于它们可以无偿地使用,因而不能成为技术商品。只有那些被技术所有人独占的技术,才能成为商品,这类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具内容虽然是公开的,但他人在其专利保护期内不得随意使用,只有通过有偿转让才能获得使用权。专有技术是不公开的,完全处于秘密的状态,只有通过有偿的转让,他人才能获得和使用这种技术。

3、技术所有人愿意转让其技术是技术成为商品的基本条件。技术发明人最初进行研究和开发某项技术,一般不是为了转让或出售,而是为了解决本企业的技术难题,以提高本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例如通过技术转让可获得更大的利润时,技术所有人才会愿意出让其技术。技术能否用于转让还受到各国技术贸易法律的制约,一些重要的涉及国防的高级工业技术的转让,往往受到各国政府的控制,例如西方发达国家的高级电子通讯技术和新一代计算机制造技术的转让,以及相应的技术产品的出口,都受到这些国家政府的干涉。某些技术(例如核军事技术)的转让还受到国际条约的制约。

4、社会对技术有明显的需求一项技术发明即使获得了专利,向社会公开,但如果社会对该技术没有明显或迫切的需求,或该技术在解决同一生产难题的各类技术中处于竞争劣势,就不会有人需要这种技术,因而它不具有商业价值。社会对某项技术的需求越迫切,其商业价值就越高。

综上所述,技术商品可定义为:通过在生产中的应用,能为应用者创造财富的具有独占性的用于交换的技术成果。

二、技术商品的特点

技术商品除了具有实物商品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不同于实物商品的特性。一般来说,技术商品具有以下四方面特点:

1、先进性和实用性

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技术成果应是一种创造发明,技术方法具有创造性,技术产品具有新颖性。当技术应用于生产时,能比现有的其他同类技术,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如果技术不具备这种先进性,就不可能成为商品,先进性是技术商品的基本特征。当然,先进性是相对的,例如同一技术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可能不属于先进的技术,但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却是先进的技术,它照样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技术商品是实用的技术成果,它能直接应用于生产,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创造更多社会财富。有的技术在生产中实施时比较复杂,不易掌握,难以取得显著的效益,这种技术就缺乏实用性,不易成为技术商品。

2、单一性和共享性

一项技术发明作为商品,其数量只有一个,而实物商品通常是以批量形式存在的。技术商品通常是单件生产的,一项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需要集中人力和物力,经过一定时间的努力,才可能取得成功。而实物商品通常采用批量生产的方式,单件生产是少数,当市场容量较大、生产能力较强的情况下,批量越大,效益就越好。技术供方可以把同一技术转让给多个受方。虽然技术的所有权只有一个,但其使甲权可以是多个。受方可以各自独立地实施同一技术,因此技术交易实际上是对技术商品使用权共同分享。对于实物商品来说,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一般都只有一个,商品一经出售,卖方即失去了对商品的所有权,无权继续支配和使用该商品,也不可能把同一产品出售给多个买主,随着商品交易的完成,商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转移到买方手中。

3、不等价交换性和交换的增值性

技术商品的交换是不等价的,技术的交换价值一般总是超过或远远超过其自身的价值,即技术转让费一般都高于研制技术的费闻,这样技术供方才有利可图。只有在特殊条件下,如技术的专利有效期限临近、技术已经过多次转让等,才可能出现技术的转让费低于技术研制费的情况。技术商品的使用价值一般又大于交换价值,即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高于技术转让费,使技术受方能获得一定的利润,不然就难以成交,因而交换具有增值性。当然,这种增值性只是一般而言的,因为技术的使用价值只有在技术实施后才能显示出来,受方在交易前对技术使用价值的评价和鉴定带有一定的风险。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出现投产后不增值的现象,即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还不能补偿技术的转让费用。实物商品的价值取决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材料和必要劳动时间。在实物商品交易中,商品基本上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与技术商品的不等价交换明显不同。

4、信息性和垄断性

技术商品是知识型的商品,而知识是以信息的形态存在的,因此技术商品具有信息性。技术的供方为了达到交换目的,必须向市场提供技术的信息,技术的需求方为获得所需要的技术,必须在大量的技术商品信息中寻找目标。技术商品的交换过程主要是技术信息的转移和流通。技术作为信息具有广泛传播的特点,为了防止技术信息被他人随意利用,技术所有人通常惜助专利法来进行保护或持技术内容于秘密状态,因而技术具有独占性。技术的独占性和单一性,决定了技术商品的垄断性。由于技术所有人对市场的垄断,使技术商品的价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目前,世界上一些尖端的技术基本上为西方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所掌握,在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时,往往利用其垄断地位,随意抬高技术商品的价格,以获取高额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