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具体采取提取、保存或封存中的哪种形式,应根据不同情况而定。海事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保证海事审判任务的完成。
一、海事证据保全的特点
1、海事证据保全只能依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海事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海事证据保全措施。
2、海事证据保全仅适用于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进行保全,不适用于对其他证据的保全。
二、海事证据保全条件
(一)海事证据保全具备的条件
1、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
2、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
3、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
4、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取得。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采取海事证据保全的条件
1、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
2、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
3、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
4、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三、海事证据保全的程序
1、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2、海事证据保全担保
3、对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和裁定
4、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复议和异议
5、海事证据保全措施的执行
6、申请错误的责任
四、海事证据保全的运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学的保全理论,保全是法院的司法强制措施,保全所取得的证据是该司法强制措施的结果,其归属权在于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因此,通过保全措施所取得的证据,海事请求人并不当然地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其要使用保全所得的证据,应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今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些条件是:
1、海事请求人在采取涉外海事证据保全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后,可以申请复制保全所得的证据;
2、相关海事纠纷在中国领域内的其他海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的,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申请复制保全所得的证据;
3、相关海事纠纷在国外诉讼或仲裁,需要使用保全所得证据的,则属于司法协助的问题,海事请求人应向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由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