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一:反倾销措施仍是我国企业贸易救济的主要形式1997~2008年,我国共发起贸易救济调查165起,其中反倾销164起,占我国贸易救济案件总数的99.4%;保障措施1起,占比0.6%。由此可见,我国运用贸易救济措施12年来,反倾销仍是我国企业用来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
特点二:入世后我国反倾销申诉案件明显上升,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反倾销申诉案件有所反弹1997~2008年,我国反倾销立案数为164起,年均13.7起,最高峰值在2002年,达到30起。从图1可以看出,从1997~2000年的4 年间,我国反倾销立案总数为16起,年均立案数为4起。但自2001年起,我国反倾销申诉案件明显上升。2001~2005年的5年间,我国反倾销立案总数为120起,年均立案数为24起;2006~2008年的3年间,我国反倾销立案数为28起,年均立案数为9.3起。
虽然入世以来,2006~2008年反倾销年均案件数低于2001~2005年的年均水平,但金融危机爆发后的2008年出现了明显的反弹趋势。2006年,我国反倾销案件数从2005年的24起明显降至10起,2007年减至4起,但2008年又大幅增至14起。
特点三:日本、韩国和美国仍为我国申诉的主要对象国1997~2008年,我国共对25个国家(地区)发起反倾销调查。在我国启动的164起反倾销案件中,日本、韩国被列为申诉对象国的案件均为31起,并列第一,均占我国反倾销申诉案件总数的18.9%;美国为24起,位居第三,占比14.6%;中国台湾地区15起,占比9.2%;欧盟10 起,占比6.1%;俄罗斯9起,占比5.5%(详见表1)。韩国、日本和美国作为申诉对象国在截至2005年反倾销案件中位居前三,而截至2008年的排名仍保持前三位,案件数量前3位的国家(地区)在反倾销申诉案件总数中占比52.4%,案件数量前6位的国家(地区)在反倾销案件总数中占比73.2%。
特点四:申诉企业所属省份集中于北京、吉林和山东1997~2008年,我国原审申诉企业共涉及26个省份(直辖市)。未涉案的省级行政区(港、澳、台除外)5个,分别为西藏、宁夏、海南、贵州、安徽。其中,北京企业位居第一,发起52起反倾销案;吉林位居第二,为42起;山东居第三,为41起。。
特点五:涉案产业以化工为主,并逐渐向医药、农产品、机械和电子扩展1997~2008年,我国发起的164起反倾销案件中,涉及化工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仍位居首位,为126起,占我国申诉反倾销案件总数的76.8%。涉及行业共计9类:化工(126起)、造纸(14起)、冶金(8 起)、纺织(7起)、电子(3起)、机械(2起)、轻工(食品添加剂)(2起)、医药(1起)、农产品(1起)。共涉及产品50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