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核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专用仓库。根据国际上通行的保税制度要求,进境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可暂时免纳进口税款,免领进口许可证件(能制造化学武器的和易制毒化学品除外),在海关规定的存储期内复运出境或办理正式进口手续。
二、保税仓库的基本内容
1.存放货物范围和期限
海关规定,保税仓库适用于存放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料、件;经经贸部门批准寄售维修零配件,外商寄存、暂存货物,转口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燃料、零配件;免税品等。属于一般贸易性质的进口货物不允许存入保税仓库,也不允许在保税仓库中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但可在海关监管下进行改变货物包装或加刷麦码。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储存期限为1年。如因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满仍未转为进口也不复运出境的,由海关将货物变卖处理。
2.建库制度
申请建立保税仓库应由保税仓库经理人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填写《保税仓库申请书》,拧交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派人员实地调查后,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所谓符合条件是指保税仓库应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措施,有健全的仓库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帐册;配合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保税仓库的经营者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3.出入仓制度
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海关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加盖“保税仓库货物”印章,著名此货物系存入某保税仓库,经向海关申报,查验放行后,一份由海关留存,二份随货带交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库后即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关存查。
保税货物复出口时货主或岂代理人应当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交验进口时由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向当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口手续,经海关检查与实物相符合后签印,一份留存,一份发还,一份随货带交出境地海关凭此放行货物出境。
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准转为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并交纳关税和代征税,海关签印放行后在原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注销。
三、保税仓库的类型
保税仓库在各国的发展情况不同,具体形式也不相同,我们参照欧共体对保税仓库的分类方法分别进行介绍。
1.公共保税仓库
公共保税仓库是由国家财政部门审批,是一种最普遍的保税仓库形式,为了满足海关的监管要求,仓库的选址、建筑形式及经营管理都必须经过海关批准。它面向公众开放,任何人均有权使用。
2.专用保税仓库
专用保税仓库是由那些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批准后,自己建立的自营自用性质的保税仓库。仅限于存储本企业经营的保税货物,并多设在其所属的区域内,海关监管比较宽松,手续简便。
3.保税工厂
保税工厂是将整个工厂或部分车间置于海关的监管之下,专门从事来料加工装配,复出口等业务,海关对于这类生产性的保税工厂审批较为严格,对加工项目有严格的规定。
⒋海关监管仓库
海关监管仓库主要是存放已经入境而无人提取的货物,或者无证到货、单证不全、手续不齐、或违反海关规定海关不予放行,需要监管保存,等候处理的货物,也可以储存已对外结汇成交,经海关批准暂不出境的货物。
四、保税仓库允许存放的货物范围
1.缓办纳税手续的进出口货物
主要包括进口国工程、生产等需要,由于种种原因而造成的预进口货物,储存在保税仓库内,即需即提并办理通关手续,剩余货物免税退回。也包括因市场变化,暂时无法决定去向的货物。
2.需要做进口技术处理的货物
主要是那些不适合在进口国销售,需要再包装或做其它加工处理,如符合要求即进行内销完税,否则退回或销往其他国家。
3.来料加工后复出口的货物
主要是那些“两头在外”的公司实施的,将后期加工放在保税仓库内进行,然后再行出口。原料可存放于保税仓库内。
4.不内销而过境转口的货物。
当货物内销无望需转口,或在该地存放有利于转口,或无法直接销往第三国需转口,此时可存放于保税仓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