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信托的基本协定作为委托者的制造商或销售商、信托机构及用户三者间签订的,根据信托契约及信托的目的明确签订关于管理、处理契约的意见,确定两契约的基本线。基本协定的内容随信托的方式不同而不同。
1、管理处理方式
在这种信托方式下,基本协定的主要内容是:
(1)制造商或销售商与信托机构间签订信托契约的预定。
(2)信托机构与动产设备使用者间关于出租和买卖设备的契约签订的约定。
(3)与信托契约、租赁契约相伴的转移方法。
(4)转移之后,如果发现动产设备有毛病,制造商或出售商有在一定期间内无偿修理的义务和负损害赔偿的责任,信托机构不负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5)转移之后,动产设备由于天灾、不可抗拒力等原因造成损失或其他一切损害,除制造商或销售商、信托机构负有责任外,使用者也负有责任(损害负担的规定)。
2、处理方式
处理方式与管理方式的最终目的相同,即都是为了出售动产设备。但两者在下面几点上不同:
(1)信托机构与使用者之间的买卖及抵押权设定契约签订的约定。
(2)与信托契约、买卖契约相伴的转移方法。
3、管理方式
在管理方式中,信托机构与使用者之间也要签订“出租及关于保养的契约”,但与管理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即制造商(或销售商)与使用者之间的制造契约一般是在基本协定签订的同时或之后签订的,但在管理方式中,制造契约有可能先签订。这时就要求签订制造契约的变更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