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缔结信托契约
由受托人与有关股东,有些甚至包括所属的公司,共同缔结一个商务管理契约。其内容主要有:
(1)表明此信托契约的目的是为了当事人与公司的利益采取联合行动而设立,而且载明所有股票持有者的姓名。
(2)规定股份转移给受托人的条款,交付信托的股份需列入受托人名下。
(3)规定受托人的期限与责任,以及“商务管理信托收据”持有人的权限,如要求受托人行使表决权时,不能投票破坏信托,不能对被委托的股份表决权有任何不利的影响。不能对股份的增加、重划等进行表决;不能对资产的出售、公司的解散等损害股东利益的事项进行表决。
(4)规定受托人的辞职、继任事项以及商务管理信托修正办法。
(5)规定商务管理信托的期限与终止事项。
2、股东将股票表决权转移给受托人,将转移情况登记在股东名册上,并注明“商务管理信托”字样,同时将股票转移给受托人。
3、受托人将“商务管理信托收据”交付原股东,商务管理信托关系合法成立。
持有“商务管理信托收据”可享有同股东所享有的除表决权之外的一切其它权利,这种收据可以流通转让。受托人在信托期间主要是保管股票,代股东行使表决权、处理公司事务,将每年收入兑换后发给“收据”持有者。如果受托人为牟取私利而违反信托规定,损害原股东利益的,“收据”持有者可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