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的法律限制

时间:2017-09-06 10:29:47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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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转载

在我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报纸、杂志文章被网站转载,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一旦在报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上述规定表明,只要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保留权利外,网络可以自由转载文章,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稿酬标准支付报酬。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如对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进行转载,应当认定为侵权。这是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对目前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现状和平衡涉及网络各方当事人权益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的一种选择。

2、合理使用

中国著作权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列出了以下13种在不经著作权人授权、而且毋需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就可使用作品的情况:

(1)个人兴趣,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需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引用行为,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传播新闻,即为了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时事评论,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公开讲话,即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教学研究,即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执行公务,即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资料保存,即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即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公众作品,即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汉文化普及,即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盲文普及,即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13)义务教育普及,即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3、默示许可

这主要指虽然著作权人没有书面许可,但有证据证明著作权人默示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的情形:常见有在BBS上贴文章、在线或离线阅读、网站定期资料备份、网络图书馆浏览、服务器之间因传输需要所产生的复制等情形。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国对网络上的“默示许可”并无相关法律规定,“默示许可”是否成立目前主要依赖于双方之间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