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凡能导致合同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主客观因素,法学上称之为合同的法律事实。
二、内容
1.合同事件。是指不依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导致合同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和现象(如:不可抗力事件,国家政策调整或计划的变更等)。
2.合同行为。是指能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上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主要包括:
(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查处违法、停止整顿、吊销执照、冻结账户等);
(2)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如:裁决定金的给付返还、损失的赔偿等);
(3)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如查封、扣押、判决等);
(4)合同当事人双方(多方)的法律行为(如:合同的变更、解除等)。
前三项是指行政管理机关、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对无效合同的确认、违法行为的处理、经济纠纷的仲裁、判决等行为,这些行为都要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至于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则更是导致合同发行、变更、消灭的不可少的法律事实,这也是最常见、最大量的合同行为。
3.意思表示方式:
(1)明示。是指当事人以积极行为所作的明显可知的意思表示,可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a.口头形式:是指直接的借助于语言进行的意思表示。如:当面谈判、电话协商洽谈等。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即为口头合同。
b.书面形式:是指最终要借助于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以文字表达双方当事人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即为书面合同。
(2)默示。是明示的对称,是无言的意思表示:是一种用逻辑推理方法和公认习惯原则,从一定行为中推论而知的意思表示方法。人可分为沉默和推定行为两种形式。
a.沉默:是一种不作为状态。是指当事人以法律所要求的特定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如:付款方收到银行发出的承付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不作拒付表示,即可认为付款方已默示,同意付款)。
b.推定行为是:是一种作为(应有一定的举动)。是指当事人以一种特定的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如财产租赁合同,如果原租约期满,承租方继续付给租金,出租方也继续接受租金,即可根据双方上述作为推定,其间已就延续租赁合同达成默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