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复验和径行开验

时间:2017-09-11 16:17:08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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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复验和径行开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依法对已经完成查验的货物进行复验,即第二次查验;

(1)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2)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4)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2、径行开验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开拆货物进行查验。海关行使“径行开验”的权利时,应当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运输工具负责人到场协助,并由其在海关的查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径行开验:

(1)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2)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二、海关查验的程序

1、海关确定查验后,由现场接单关员打印《查验通知单》,必要时制作查验关封交报关员。

2、安排查验计划。由现场海关查验受理岗位安排查验的具体时间,一般当天安排第二天的查验计划。

3、海关查验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授权报关员应当到场,并负责协助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4、查验结束后,由陪同人员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