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
(一)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二)诉讼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就是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二、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一)与诉讼外的调解相比较,法院调解:
1、法院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因此,当事人在此过程人所进行的行为,属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产生诉讼上的约束力;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人民法院进行该活动,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审判上的意义,具有司法的性质;后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行政机关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在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3、法院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应当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法院组织调解还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要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这对它们而言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也不像法院调解那样严格,在程序上,诉讼外调解也不如法院调解规范。
4、法院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见证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该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因此,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所进行的行为,属诉讼行为;后者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主持者不同:前者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人民法院进行该活动,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后者的主持者可能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也可能是双方当事人所信赖的公民个人。
3、法律后果不同:诉讼中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约束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