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监督检查一般都是由各国的海事主管机关来执行港口国监督检查。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1、船舶结构的完整性与适航性;
2、机器处所;
3、载重线;
4、救生设备;
5、防火安全;避碰规则要求的设置;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6、无线电安全证书、日志、记录;
7、MARPOL73/78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检查;
8、操作性检查;
9、应变部署表;语言交流(关键船员之间是否可进行语言交流)
10、消防与弃船演习;
11、船损控制图与油污应急计划;
12、消防控制图;
13、驾驶台操作(高级船员是否熟悉驾驶台的控制以及航行设备,自动操舵和手操舵的相互转换等);
14、货物的操作:具体责任人是否熟悉其在货物方面的职责,熟悉货物所具有的危险性以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15、机器设备操作:负责人员是否熟悉操作主要机器设备方面的职责。(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辅助操舵装置、污水泵和消防泵;用于紧急情况下的其他任何重要设备;应急发电机;备用发电机等等);
16、手册、说明书及其他资料(船员是否能够理解手册、说明和其他资料中涉及船舶及其设备的安全条件和操作的内容,是否知晓有关维护、定期检测、训练、演习和日志项目记载的要求);
17、机器处所的油类和含油混合物(盘吨船舶是否满足了MARPOL公约中所有操作性要求---残油数量;污油柜和污水柜的容量;油水分离器的处理能力);
18、液货舱货物处所的装卸和洗舱程序;
19、包装类危险货物和有害物质;
20、垃圾(是否符合MARPOL公约的操作性要求,是否使用了接收设施并注意该接收设施是否存在明显不足);
21、最低配员和发证检查;
22、配员监督
23、按照STCW78公约进行的监督——适任证书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