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调解和仲裁

时间:2017-09-18 16:21:24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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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1、和解

和解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或者一方让步,以解决双方的争执的活动。亦称和解。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第三者参加;

2、调解

调解是在第三者(可能是群众或者群众组织,也可能是人民法院)主持下成立的。

3、仲裁

仲裁也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二、和解、调解和仲裁

(一)调解

调解是指在有关组织、机关、机构、个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一般对民事纠纷、经济纠纷适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法院调解(诉讼中调解)。

1、诉讼外调解特征:

(1)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主持者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双方当事人所信赖的个人;

(3)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节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为约束力、当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院调解的特征:

(1)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2)在法院主持下进行;

(3)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

(4)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二)和解

一般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其特征有:

1、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2、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3、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

4、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三)仲裁

1、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仲裁委员会)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2、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利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不能按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