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与调解

时间:2017-09-18 16:23:11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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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民事诉讼调解,特指在诉讼过程中,即在公权力参与的纠纷解决过程中由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调解是当事人处分权行使与法院审判权运用相结合的产物,从调解活动本身看,是由法院主持下的活动,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即法院依职权地主持当事人各方自愿平等地协商和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法院的主持下做出让步妥协。

民事诉讼上的和解是没有法官直接参与的当事人各方的处分权行使的表现。虽然分为了不同的和解,各种分类下的和解都是没有法官直接参与的活动,只是当事人私权力,即处分权自由行使的结果。

二、区别

1、程序不同

从程序上看,诉讼活动开始后,法院法官被赋予了查明案情真相、分清是非,做出公正判决的使命。

从调解来说,法院还得要遵循查明案情真相、分清是非的原则,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效力,或者因调解失败而做出法院的判决。

和解不需要审查案件真实,只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在形式上审查当事人是否在意思自由的条件下做出和解意思,即可实现当事人期待的和解效。

2、内容不同

在内容上,由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常常会遇到很多积案无法得到高效解决,立案人员或者法官往往会给当事人发出和解建议,这时的和解建议是绝对不等同于调解。

和解一旦成功,总是会达到停止争讼或者终止裁判的后果。

但是调解也需要法官在当事人之间做很多工作,以至于调解的效率往往达不到和解的高效性。

有的人认为法院调解就是诉讼上的和解的一种,但法院调解和诉讼上的和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从结构上比较,和解是与法院裁判和执行相对应的概念,而非与调解相对应,调解只是法院裁判工作的一个环节。

2、在功能上,诉讼上的和解还具有判决无法比拟的优势。通过和解,可以使纠纷得到早期解决,降低当事人的诉讼费用;与判决相比所要解决的内容更具有弹性,能够妥善地使纠纷得到具体、根本的解决;有助于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因诉讼关系而造成的伤害的修复;同时,和解更容易得到履行,和解所达成的意思合意毕竟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在合意的内容上更具有自主性,通过自主地攻防退让使当事人更能信服和解的决定,有助于更好地实现诉讼利益;更能够解决人民法院在争讼案件上的负担,节约国家审判资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