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最核心的工作是为交通事故处理收集能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最核心的工作是为交通事故处理收集能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属于交通事故的案件,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对经过调查不属于交通事故的案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内容具体来讲包括:
一、确认事故发生时间
(一)交通警察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证人确定事故发生时间;
(二)通过查询报案时间确定事故发生时间;
(三)通过现场遗留停摆的手表确定事故发生时间;
(四)通过尸体现象推定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时间用24小时表示。
二、事故周边环境勘查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道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型符号》等标准,绘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并根据需要绘制现场断面图、现场立面图。
勘查道路和交通环境是对事故地点的道路通行条件进行全面的察看和检测,确定道路是否符合设计标准,是否存在失修和违章占用等情况,对事故的形成有无影响等。现场勘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以及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上注明。
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补充勘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补充勘查笔录中注明。
三、车辆勘查
对需要进一步核查、检验、鉴定的车辆、证件、物品等,交通警察应当依法扣留或者扣押,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扣押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已经死亡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
四、查明违法行为
交通警察在现场应当查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并进行登记,依法传唤交通肇事嫌疑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当立即查找。
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
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时提取血样或者尿样。提取血样或者尿样应当留有备份。
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找现场证人,记录证人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等。
交通警察可以在现场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现场证人针对事故现场需要确认的问题分别进行询问,并作记录,交由当事人、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或者录音、录像保全。
五、现场痕迹勘验
勘查现场路面、车身、建筑物、、尸体、物品上与事故有关的轮胎印痕、车身痕迹、人体痕迹、鞋底痕迹、挫划痕迹、沟槽痕迹、衣着痕迹等等,分析痕迹的形成过程和原因,判断事故发生过程。
六、清点现场遗留物
现场勘查结束后,交通警察应当组织清理事故现场,清点、登记并按规定处理现场遗留物品。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将尸体运走存放。能移动的事故车辆应当立即撤离,无法移动的,将事故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停车场内;对暂时无法拖移的,应当开启事故车辆的危险报警灯并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危险警告标志。现场清理完毕并恢复正常交通后,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的交通警察方可撤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