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裁判的概念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国家的法律,针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法定程序所做的处理,通常称之为民事裁判。它由国家专门审判机关作出,主要依据是国家的法律,因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民事裁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裁判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等,还包括人民法院认可的调解协议,它们各有自己独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狭义的民事裁判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法院裁判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依托,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定问题的态度,对于解决民事案件中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称为判决。
民事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称为判决书,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也是诉讼中的重要法律文书。
三、民事判决的分类
民事判决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分类:
1、民事判决就其所解决的诉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给付判决是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责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给付判决的特点是它使当事人一方产生实体义务,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确认判决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判决。例如,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收养关系的判决。
变更判决是变更当事人之间原有法律关系的判决。例如,准予离婚的判决。
2、民事判决就其解决案件的全部或一部争议,可分为全部判决和一部判决
全部判决是在案件全部审理结束后,针对当事人之间所有的争议依法作出的判决。一部判决又称部分判决,是指对案件一部分争议作出的判决。有的民事案件的部分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当这部分事实确已查清时,可以先行作出判决。部分判决先行解决一部分争议,有助于加速整个诉讼的过程。
3、民事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庭,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在双方当事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叫对席判决。缺席判决是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原告成为反诉之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缺席判决。
4、民事判决根据其制作的法院审级,可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一审判决。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作的判决是二审判决。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原则,故二审判决也叫终审判决。再审判决是案件原审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所作的判决。
5、民事判决就其解决案件的结果,分为肯定判决和否定判决
肯定判决是准许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也就是原告获得胜诉的判决。否定判决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也就是原告败诉的判决。
6、民事判决就当事人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的情况不同,分为放弃判决和承认判决
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声明放弃诉讼请求,因而依法作出驳回原告之诉的判决,为放弃判决。基于被告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而依法作出的被告败诉的判决,为承认判决。
对民事判决进行分类在理论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不同的判决具有自身的特点,其作出的条件和适用的情况不同,诉讼程序也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