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取保候审的程序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办理取保候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为被羁押的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辩护律师等法律许可的辩护人办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其次,为亲属办理取保候审,必须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采用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取保候审的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取保候审期满怎么办
取保候审期满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被取保候审人的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