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览方式
按承览方式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工程总承包合同。这是由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包括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合同。
所谓工程建设全过程即从项目施工方案的选择、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供应直至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竣工交付使用为止。
2、工程分包合同。这是总承包商将中标工程项目的某部分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分包给某一分包商完成所签订的合同。总承包商对外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是业主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如业主允许分包,则承包商应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工程项目招标中,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总承包商和分包合同。工程项目所涉及到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只能在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发生。业主与分包商之间不直接发生合同法律关系。
但分包商要间接地承担总承包商对业主承担的与分包商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义务。即使(工程师)同意分包也不得免除招标合同对总承包商所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商应对分包商工作中的一切违约或失职负责。
3、转包合同。这是承包商之间签订的转包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承包权的转让,即中标单位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由其他承包商来承担。在我国施工企业不直接具有对外承包权的情况下,一般是由对外经营权的单位如对外承包公司统一对外承接施工任务然后转包给国内的有关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以总承包商的名义对业主承担责任和义务。
4、劳务分包合同。国内通常称为包清工合同。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劳务提供方保证提供完成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不承担劳务项目以外的其他任何风险。
5、劳务合同。是业主、总承包商或分包与劳动提供方就雇佣劳务参与施工活动所签订的协议。当事人在商定的各项条件基础上,以雇佣劳务人员的劳动量为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劳务提供方不承担工程风险。
6、联合承包合同。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之间,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为共同承包某一工程项目的全部工作而签订的合同。
二、计价方式
按计价方式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总价合同。即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固定的金额,即总价。显然,采用此种合同时,对承、发包工程的详细内容及其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必须仔细研究吃透,
否则将会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的风险。总价合同一般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即工程总价在合同中一次包死,不受任何涨价因素或其它有关因素的影响,此类合同一般适用于合同工期较短、设计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详细并且对市场行情充分掌握的工程项目。承包商签订此种类型的合同一般会承担较大的风险)、调值总价合同(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合同价款随物价上涨因素而作相应调整,此类合同通常适用于工程建设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是由发包方或其咨询单位将发包工程按图纸和规定、规范分解成若干个分项工程量,由承包人据以标出分项工程单价与分项工程量相乘,得出分项工程总价,再将各个分项工程总价相加、构成合同总价)等。
2、计量估计合同。通常是由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出较为详细的工程量清单,由承包商填报单价,再以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为依据计算出总造价。
国内工程施工中常见的施工图预算就属于这种方式。目前国际工程项目招标中大部分也采取这种合同方式。
3、成本加酬金合同。其特点是按工程实际发生成本加商定的管理费,来确定总价。通常有下列几种形式:一是成本加固定酬金,即成本按实际发生数,但酬金是事先商定的一个固定数额;二是成本加定比酬金,即成本按实际值,酬金事先按约定好的成本的一定百分比来计算合同总价;三是成本加浮动酬金,这种承包是预先商定工程成本和酬金的预期水平,根据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的差价,酬金上下浮动;四是目标成本加奖罚合同,这种合同与成本加浮动酬金基本相同。这种办法是在初步设计阶段,粗略估算成本,作为目标成本,后随施工图的逐步具体化,工程量和目标成本可以加以调整。另外规定出一个百分数作为计算酬金的比率,最后结算时,根据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之间的关系确定计算合同总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