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游变灰色 此AA制非真AA

时间:2017-12-05 16:53:13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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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驴友梁某向法院起诉称,孙某在绿野公司经营的绿野网发帖子组织自助游活动,他报名参加此活动后发现孙某违背帖子中所承诺的活动内容:活动中人数达到51人,远远超过20人的规模限制;孙某超额收取活动费用,比如孙某以黄金周房间标准价格上涨为由要求每人再补交200元;在活动中,孙某组织的实际行程与行程计划相比缩水三分之二。梁某认为孙某违背非营利自主户外活动的承诺,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返还不当得利300余元。梁某同时起诉绿野公司对领队管理不力,承担孙某不当得利返还的连带责任并致歉。孙某辩称,梁某所说领队“甩景点”,是因为驴友意见不统一,才没有按计划游览。关于住宿费等费用,不同的宾馆、不同的交通工具没有可比性。孙某对于自己的被诉也很委屈,他称组织者根本没有做对不起驴友的事,是“为了省钱才没要发票”。孙某在活动中没有记账,活动结束后,他将多于收费返还给大家,每人分得16元。

【法院审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是此次活动的组织者,活动的参与者梁某对活动支出存有异议的情况下,孙某有义务将活动费用的支出情况予以公示。法院根据此次活动举办时间(“十一”黄金周期间)、地点、涉及宾馆的等级及租赁的车辆情况,参考了活动发生时相关费用的市场价格,综合分析认为孙某在此次活动中确实存在不当收益。由于孙某没有合法的根据,应当将其不当得利返还梁某,但梁某请求的数额过高,法院酌定孙某返还梁某不当得利100元。法院同时认为绿野公司作为网站的经营者,并未从此次活动本身获利,亦未参与本次活动的组织、实施,其对该活动中梁某的经济损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评析】

领队超额收费即构成不当得利

户外自助旅游活动的特点是活动者自由结合,自愿参加,活动由组织者(或称领队)负责安排活动路线、出发时间和行程等事宜,组织者同时也是活动的参加者,对于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力,活动费用由参加者平均负担,即所谓的“AA制”,活动不具有盈利的性质。可是目前在网站上由“版主”、“头驴”组织的自助游,很多并不是完全的AA制,某些自助游已演变成为“专业领队”的灰色经营手段,他们靠组织各类自助游活动牟利,超额收费,这种行为在物质和心理上伤害了驴友。自助游活动帐目不公开,费用收支不明、消费项目零散琐碎,驴友很难发现领队存在牟利,就算发现,也难有确切证据证明领队不当得利的数额,而且多数驴友认为自助游比旅行社的收费已经低了很多,领队多收取点“辛苦费”也可以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自助游活动中领队违反自助游非营利的性质,额外收取的费用即属于不当得利。对此,法官告诫自助游活动组织者应当遵循自助游活动的原则,真诚为驴友服务。领队因组织自助游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应留存发票和收据,认真做好收支账目。为了提高账目的透明度,领队可以主动要求驴友一起管帐,或者将资金交由“财务官”代管。这样做既让驴友充分信任领队,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也减少了领队所负担的责任,有利于自助游活动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