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房屋价格攀升、居高不下以来,因买卖房屋而衍生的缔约过失责任案件便成为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的主要部分。在该类纠纷中原告方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范围较宽,主张的赔偿数金包含了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固有利益乃至非财产性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但法院对于间接损失、可期待利益等往往很难认定,判决结果与原告诉讼请求数额也有差距,所以如何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因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主要有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两方面,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也是围绕这两方面进行。
1、固有利益赔偿范围
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有人提出固有利益是否包括精神利益的问题,但固有利益不应包括精神利益, 因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确定,法律亦无明文规定,且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倘若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无疑过分扩大了适用范围,加重了过错方的责任,不利于交易的进行。故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限于对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赔偿。
2、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其他可得利益损失。对损失赔偿的范围作出更为具体的限制,即赔偿的上限不得超过缔约非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销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超过合同成立及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由于我国合同法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待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改进。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司法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也有不同的观点,但主流观点还是比较统一的,主要也是围绕以上两种赔偿方式进行争论。
作为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它主要是为了弥补在缔约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背彼此之间产生的信赖关系时受到的利益损失。因为传统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不能解决日常生活中出现的所有纷繁复杂的纠纷,在受害人无法援用违约或侵权责任来维护自己合法利益之时,缔约过失责任便成为了受害人的“救命稻草”,其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品交易的健康发展、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