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贷所存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时间:2017-12-25 14:30:00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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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去年网贷市场不断出现跑路、停业等情况,但毫无疑问网络借贷已经形成了一个初步的行业,并成为广大中小微企业进行融资的一个良好的渠道,同时也极大丰富了广大中小投资者在金融市场的参与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借贷做到了在货币市场当中用好存量,盘活闲置资金,服务实体经济,但利益与风险往往是并存的,我们在追求利益时仍应注意防范风险发生。

我国P2P网贷所存的法律风险

1、P2P网贷合法性风险

P2P网络借贷属于金融信息服务机构,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原有工商注册产业分类已不能准确概况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经营性质与业务范围。名不正言不顺,自身的“合法化”得不到确认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心头大患。

2、借贷合同无效的风险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民间借贷,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生活消费型借贷,也包括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 

对公民之间的借贷,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因此,在P2P借贷交易过程中应注意,如果贷款人未实际提供借款的,则借款合同尚未生效,对各方都无法律约束力。此外,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是无效借贷关系。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双方违法借贷行为,还面临依法被处以罚款或拘留制裁的风险。 

就企业间的借贷而言,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从业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因此,P2P平台对于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中小微企业之间的借贷,应当审核借款人是否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过桥资金”性质的融资,而提供资金的投资人也不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以避免因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风险。

3、未尽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的风险 

《合同法》规定了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P2P平台与借贷双方均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而借出人因网络平台不客观真实披露借款人信息而遭受损失的,可依法追究P2P公司的责任。 

4、高利贷风险 

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可以进行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债权人将利息记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过4倍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5、借贷人违约风险

由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个人信用报告仅限于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消费者使用,其中并不包括P2P网贷中介平台。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模式撮合网贷交易的P2P平台,评价借款人信用主要依据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状况证明、消费记录、等信息。证明材料容易造假,即使真实有效,也仍不能以此作出全面、准确的客观信用评价。

6、担保不合规风险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其设立需监管部门审批,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活动,而且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而为了吸引投资人,不少P2P平台自行建立担保体系,利用平台储备资金给投资人提供本金保障,此时,P2P网贷平台涉嫌违规经营。而且一旦引发高杠杆利率风险,承诺的本金保障到时真的有保障吗?

7、网络洗钱风险

我国《刑法》的洗钱罪规定了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投资等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行为。网络借贷的资金游离于银行监管之外,而P2P平台一般只负责审核借款人的资金用途,无法核查投资人的资金来源,便为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隐秘、安全、快捷的通道。此外,也不排除P2P网贷平台为非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提供资金账户的可能。

8、非法集资的风险 

在借款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形,作为中介的P2P平台仍然可能构成共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吸收资金后不能及时清退卷款潜逃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除此之外,如果借款方是公司企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P2P网贷平台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且到期不能及时清偿或清退造成恶劣影响的,借款人将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9、借贷资金被挪用、占用的风险

《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财物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如主观上具有“占为己有”的故意,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在P2P平台的借贷交易中,资金并非即时、直接打入借贷各方账户,产生大量在途资金的沉淀。如此巨额的资金实则受平台掌控,一旦内部人员疏于自律,很容易挪用客户资金。

10、债权转让模式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且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规定对P2P网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样适用,投资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债权(含本息和担保)分拆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人。 

11、催收到期债权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P2P网贷的投资人资金贷后难以追踪,不但无法保障借款人按承诺的用途使用资金,也面临借款人逾期清偿债务的风险。而此时,P2P公司仅仅充当催收还款的角色,投资人应督促网络借贷平台及时催收到期债,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对方进行抗辩的风险;通过电话、短信、上门催收、发律师函和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等合法手段进行催收。但应禁止代催收人员违法收取超额费用,或对借款人及其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实施限制或威胁行为;可将借款人的逾期还贷记录上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通过网络、媒体披露借款人违约行为;但不得公布含有借款人及其亲属的个人隐私的信息。 

12、借贷双方的隐私安全风险

P2P借贷网站掌握了借贷双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和交易信息,若平台保密技术被破解,客户信息容易发生泄露、毁损和丢失的情形,借贷双方的隐私权无法得到保护。还存在P2P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客户信息获取非法收益的风险。

我国P2P网贷所存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P2P行业鱼龙混杂的情况下,我们在选择P2P网贷时只能是尽量避免风险,同时要注重自律。在防范风险时可以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首先要通过成立时间、注册规模、营业网点布局、模式等方面进行初步分析选择。成立时间很短的P2P平台,用标等各种推广活动,推荐资金量大、收益高的产品,要特别注意。

2、看平台的创始人和股东实力。查询ICP注册备案,除了看是否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公司审核,还要确认平台宣传备案的股东和P2P平台之间的准确关系。此外,由知名投资公司投资可能会有保证一些。 

3、对借款人信息充分了解。要了解平台是不是有优质的借款人,甚至是通过什么途径发掘的借款人。了解该P2P平台如何验证借款人自行上报的个人信息?是否实地考察?是否通过同业征信平台了解借款人在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借款信用信息等。  

4、看借款者的借款需求,了解借出资金流向。有的借款人将钱拿去投资房地产或者是股票,坏账率很高。

5、看平台的担保形式及风险保障程度。目前,P2P平台的担保方式通常有:无担保、风险保证金补偿(这部分要与坏账率比例进行比较,以及风险保证金上期期末余额与本期代偿数额的比率)、公司担保(P2P平台直接担保、或专业担保机构担保)。 

6、了解该P2P平台的坏账率。这个信息有的平台是由第三方专业公司鉴证公布,有的是自行发布,公布频率也有所不同。同时,有的平台会向投资者定期公布对应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报告。 

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弥补了当前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足的问题,有利于解决众多中小微初创企业及个人融资的难题。然而在其发展初期也不可避免的遭遇诸多法律风险,只有加以甄别并借助专业人士提前制定风险应对方案,才能有效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