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方便、利高、融资快等优点,而且借贷双方较为熟悉,信用程度较高。不过俗话说得好,亲兄弟明算账,民间借贷双方还不都是熟人、亲友,所以签订书面的、正式的借贷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而在签订合同时,审查合同是重中之重。
民间借贷合同是指无放贷经营权限的市场主体之间,如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出借人出借自有的合法资金给借款人,借款人基于合法的目的使用这笔资金,所签订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合同。在我国《合同法》里面,对民间借贷合同的专门规定主要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以及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前条指明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必须有交付行为,后条是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利息的规定。
在本质上,民间借贷合同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别于金融机构作为贷方的借款合同。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实践性、单务、无偿、非要式合同;后者是诺成性、双务、有偿、要式合同。简言之,民间借贷合同自出借人放款时生效,而非一诺即成。在民间借贷合同生效后,由于出借人已经放款,出借人只有权利而无义务,借款人只有义务而无权利,故民间借贷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由于民间借贷合同常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之间一般都有足够的信任关系,所以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民间借贷合同为非书面形式。
首先,要理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坚决不予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名为存款,实为借贷;名为票据转让,实为借贷;名为理财,实为借贷;名为财产回购,实为借贷;名为典当,实为借贷;名为信托,实为借贷。公证人员要认真分析法律关系,以防不留意走进当事人恶意设置的上述陷阱。
现实生活中,或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人情脸面、或基于合同交易的效率、或基于权益保护意识的淡薄,借贷双方经常采用口头形式,并对其中的利息及借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发生借贷关系时,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并且仔细审核合同条款是否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当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