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民间借贷大多都是熟人或者熟人介绍的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很多出借人碍于情面选择不签订借款合同,即使签订借款合同也只是走形式,合同的内容很不明确,这样做看似保护了情意,实则埋下了发生纠纷的风险。而这不仅是民间借贷的现存问题,更是我们规避民间借贷纠纷不得不考虑的方面。
民间借贷现存问题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里发现几个突出问题,如借款、担保手续不规范,存在隐患;高利息现象普遍存在,日益隐蔽;部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等。
借款、担保手续不规范,存在隐患。部分当事人以“收条”等替代借据,甚至没有借据,只有银行转账凭证,导致双方借贷关系难以认定。部分大额借款,出借人仅有借据在手,没有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引发争议。此外,借款协议或借据对于保证人保证范围、保证期间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形也屡见不鲜。或者,双方虽约定以车辆、房屋作为抵押物,却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均导致担保形同虚设,给实现债权造成障碍。
高息现象普遍存在,日益隐蔽。在当前融资困难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率不断攀升,月息最高达到10%左右。同时,出借人为了掩盖收取高息的目的,往往采取在交付本金时直接扣除利息或在借条约定的利率外另行收取利息等做法,以规避法律规定。
部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交织,导致出借人血本无归。
最后,当事人为逃避债务,互相串通、虚构借款事实的情形也日益增多。
民间借贷纠纷的规避
民间借贷纠纷的规避需要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的努力,否则纠纷无法避免,具体为: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前,要仔细审查借款人的资产情况,了解借款用途;款项交付时,尽量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如采用现金交付的,要保留现金来源的凭证;如果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在借款时让另一方也签字确认;不要贪图高息,以免成为犯罪分子诈骗的对象;借条上应载明出借人,尽量通过本人交付借款、接收还款,以免在出借主体上发生争议;法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除加盖公章外,最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以免发生争议时,对方对公章加盖过程等提出异议;要求债务人、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须在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内向法院起诉;不能以合法借款的形式掩盖违法目的;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分支机构未经公司授权,不能对外提供担保。
出借时,一定要先考察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千万不可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更不要因为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时没有出具书面字据。这样,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保障债权。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败诉的结局。
出借人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必须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对于“利滚利”的复利借贷和预扣高额利息的借贷,法律不予保护。
出借时,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并应订立书面借贷协议。有些财产抵押,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同时,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只有六个月时效,如果在保证期间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另外,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2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应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还款期限起重新计算。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借款人:对于受到胁迫出具借条的,实际上借款事实没有发生或者涉及赌博、走私、吸毒等违法债务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收集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利,但即便借款用途违法,没有证据证明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借款人仍应承担返还责任;借款尚未实际交付的,不能向对方出具借条或收条,如果已经出具的,要将借条及时取回或者在借条上注明款项没有实际交付;对于格式化的借据,不要留白,防止事后被添加或者更改;借条或协议尽量一式两份,自己留存一份;归还借款后,应及时将借条取回;尽量通过转账等方式归还款项,并保留相关凭证。
很多人在借贷时不签订借款合同,他们认为这样是对彼此之间友谊的保护,事实上恰恰相反,一旦因为没有签订借款合同而发生纠纷,就会对朋友之间的友谊等造成致命的伤害。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只有在借贷时签订借款合同,防范好风险,才是对兄弟情的最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