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研究

时间:2015-11-16 13:51:00 来源:国浩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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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电子和微电子科技的迅猛发展,智能手机已然以迅雷之势渗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智能手机最大的特点,是如同个人电脑一样,具有独立的操作系统,独立的运行空间,可以由用户自行安装软件、游戏、导航等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程序,并可以通过移动通讯网络来实现无线网络接入手机。智能手机的使用范围已经布满全世界,因为智能手机具有优秀的操作系统、可自由安装各类软件、完全大屏的全触屏式操作感这三大特性,可以预计,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可便携或可穿戴式的电子设备,将拥有无限广阔的市场和应用空间。

 

与智能手机一同进入千家万户的还有各式各类的App,所谓App,指的是诸如苹果AppStore、谷歌的 Google Play Store中智能手机原生的或第三方开发的应用程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App可以简单归结为应用于智能手机终端的软件。种类繁多的App软件,极大程度地将智能手机的效用最大化,让智能手机集成了更多功能,成为人们日常生活越来越依赖的设备。与此同时,雨后春笋般的App软件,也进而带动了整个产业的发展,从App软件研发、推广到运营、使用,形成了以App软件为核心的新型产业链。如今,这条产业链已经喷薄出巨大的经济利益,众多商家涉猎于此,形成了百花齐放、百花争鸣的移动互联网新时代。

 

然而,伴随着产业蓬勃发展的是新兴产业必将面对的行业风险,除了基本的投资、运营等商业风险外,App面临的法律风却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究其原因,一是错综复杂的移动互联网时代,App产品本身生命周期较为短暂,维权存在一定的难度;二是由于多数商家对App产品的知识产权不够重视或经验较浅,即便有意维权,却无奈发现自身产品并未申请相关保护。基于上述问题,笔者在此希望能够浅谈对App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以期能够抛砖引玉,为这个新兴的行业尽微薄的贡献。

 

一、App产业链中的知识产权

 

App产业链从下游到上游分为开发、推广、运营和使用,其中,前三个环节涉及诸多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

 

(一)App的开发

 

App开发者,即接受App运营者委托或根据自身需要,凭借自有技术进行App开发的工作者,主要为软件开发企业或个人。在目前爆发式增长的App数量和开发者人数的背后,App软件开发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和风险也逐步凸显,相关的纠纷也逐渐增多。目前,App开发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由App运营者委托开发者进行App的开发(委托研发)和由App运营者自行开发(自主研发)。

 

与App的开发环节紧密相关的知识产权是App的软件著作权,App的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该等软件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

 

与此同时,若是开发的App软件具备与硬件交互的特征,还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专利保护以申请为前提,保护的是专有技术的独占性。关于App通过专利进行保护的问题,笔者会在下文中做详细阐述。

 

(二)App的推广

 

App的推广,是指企业或个人享有著作权的App产品问世后进入市场所经过的一个营销的服务阶段,一般来说,App的推广需要借助于一定的网络工具和资源,产品推广有许多方法如信息发布推广方法、搜索引擎推广方法、电子邮件推广方法、资源合作推广方法等。

 

与App的推广环节紧密相关的知识产权是商标权,App的推广通常情况下需要借助于商标,商标保护的是商标注册人享有的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

 

(三)App的运营

 

App的运营,即App业务的日常实际经营业务等一切与APP的运营推广有关的工作, 主要包括APP流量监控分析、目标用户行为研究、APP日常更新及内容编辑、网络营销策划及推广等内容。

 

与App运营环节紧密相关的是运营游戏类App的网络游戏备案,网络游戏备案是国家对于上线运营的游戏进行的审批制度。网络游戏备案分为两个内容,一个是游戏出版备案(尚未但即将引入手机游戏领域),需要去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审批;另一种是游戏运营备案,需要到文化部进行审批。虽然版号和备案号并不直接影响网络游戏App著作权的取得,但两者可以理解为对网络游戏App著作权的备案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取得游戏版号和备案号的必要条件。

 

二、App产业知识产权中面临的问题

 

(一)著作权

 

1、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1)委托研发的知识产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17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第11条的相关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创作的作品或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因此,App运营者应与App开发者签订书面的委托开发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开发的App的知识产权归属于运营者,同时为了防止App开发者擅自以自身名义办理App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还应当将该等事宜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

 

(2)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16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第13条的相关规定,“一般的职务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其著作权归属于作者,但单位享有两年的优先使用权;以下职务创作,作者拥有署名权,单位拥有其他著作权利: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开发的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App运营者的员工所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利并非完全归属于App运营者。因此,建议App运营者与其开发员工签署相关协议,对开发完成后App著作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的约定,以确保企业能够拥有相关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同时避免在使用App过程中受制于员工权利的约束。

 

2、App著作权的法律风险

 

(1)委托开发中的技术合同风险防范

 

由于运营者与开发者之间相关权利义务主要是通过双方所签署的书面委托开发合同进行体现,因此为了避免开发者开发出的软件界面、功能等不符合运营者的要求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对于委托开发合同相关条款的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上述提及的问题,笔者建议:首先,应当明确开发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或另行签订明确的软件需求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开发人员,开发周期,App运行效率,App应用界面,App应具备的每一项具体操作功能,是否允许App开发者推送广告或提供广告位等。运营者还可以根据自身对App的要求,在委托开发合同中约定其他细节条款。其次,由于研究开发经费在技术开发中,是一种比较大的投入。因此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建议约定费用的分期支付方式,并可约定拒绝付款的“抗辩条款”,同时通过一定金额的违约条款防范风险损失。

 

(2)App再开发及升级的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因此,在委托开发合同中或者之后可能会签署的技术咨询合同亦或技术服务合同中,均应当就所开发的App再开发或升级之后形成的新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于运营者即委托人所有作出明确约定。

 

就App的再开发及升级事项,在双方签署的委托开发合同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App运营者与开发者应当对软件升级或再开发的费用、期限、要求等作出约定;应当约定App运营者与开发者的合同到期后,开发者的“后合同义务”。同时,App运营者在更换开发者后,还应当注意新开发的App和老版本App之间的衔接,避免对部分未升级软件的App用户造成影响,从而导致App运营者自身的损失。

 

(3) App自主开发中员工的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

 

为了避免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之后,将本单位App的开发信息泄露给其他竞争对手,建议App运营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相关的保密义务或者同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确保员工在职或离职后均能够保守公司秘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2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对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可约定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App运营者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可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注意的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限于到与App运营者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且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App运营者还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4)软件内的著作权侵权

 

① 搜狐视频诉芭乐影视侵权案

 

视频软件内部版权问题是现阶段互联网侵权诉讼最为热门的领域。2013年5月,国内首例针对手机聚合类视频App侵权案,一审判决搜狐视频胜诉,法院认定被告芭乐影视侵权并判赔1.4万元。移动端视频类App近年来增长势头由于井喷,最近多家聚合类视频App进入市场,此类App的特点是本身不采购版权,而是定向跳转链接至有版权的视频网站,类似于影视类的“搜索引擎”,通过渠道获利。此种盈利模式是对传统采购版权经营模式的极大挑战。许多传统的视频网站、软件方纷纷表示,由于聚合类的App更为方便快捷,导致许多观众使用此类App看完整部剧集甚至都不知道版权提供方是谁,极大地分流了版权方的用户群。正规的做法应当是聚合类App与版权方签署链接或跳转协议,版权方授权聚合类App作为类似于“推广者”的身份进入市场,进行播放。然而,据业内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聚合类视频App包括芭乐影视、全聚合等等不下数十家,这些软件绝非全部都通过正规渠道,或在有授权的产品周边插入了诸多未经授权的产品,这令视频网站十分郁闷,对于花费巨资抢来的独家内容,聚合类视频App未经许可就肆意抓取,有违道德和法律。

 

搜狐视频在2013年3月初起诉芭乐影视侵权其《猫人女王》、《屌丝男士》等自制版权内容,4月下旬石景山法院判定搜狐视频胜诉。在该案落槌后不到一个月,乐视网状告App软件100TV高清播放器(以下简称“100TV”)运营方北京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案在朝阳法院也获得胜诉。日前,国内采购版权最多的爱奇艺公司也是频频重拳出击,在网页端、移动端、电视端多点开花,强硬地捍卫着自身独家版权的地位。

 

② 案例分析

 

通过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如今App内置内容,尤其是视频、图像等内容的维权已然轰轰烈烈的展开,版权方再也不像前些年判例倾向不明朗时那般忍气吞声,甚至几个版权大户都有专门的技术部门和版权部门实时监测市面上的网页、App等是否存在侵权现象。虽然维权金额往往达不到版权方的预期,但盗版内容免费看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因此,以各类聚合类App软件为代表的所有App软件,都需要核实软件内部选取视频或图像的来源,以免造成侵权。

 

(二)商标

 

1、商标保护

 

由于App在用户手机里的呈现具有视觉上的直观性,原创开发者最为煞费苦心的事情往往不是代码,而是如何吸引眼球,因此一款好的App一旦刚刚在用户中产生良好的口碑,仿冒者必将接踵而至。移动端代码量小的特性使得仿冒者可以以最快的速度做出反应,将自己的产品安插在AppStore中造成混淆,从而抢占部分市场。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但申请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同时该法在第十条、第十一条还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的情形。因此将App的名称、简称、App本身的图标以及为使其所提供的服务或商品具有特有性和区别性所做出的文字、图形等相关设计申请为注册商标是对App最为基础的保护,防止在App打出名气之后被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同时也为日后主张权利提供更为有利的证据。在注册的商品类别上,应当根据App为用户提供的服务或可能提供的服务而定,例如滴滴打车,应当在39类运输服务业注册,其次还应考虑在第9类的计算机应用程序类和第42类的计算机软件服务类注册申请。

 

2、“为为网”诉苹果公司侵权案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各类App占据了手机的屏幕,然而遗憾的是,App也未能躲过“假冒伪劣”的渗透,App应用程序下载平台目前存在大量“李鬼”App的现象,沪上电商企业“为为网”就与“李鬼”不期而遇。“为为网”上线于2008年,是由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的一家电商网站,2012年注册取得“为为网”商标,年销售收入甚至近10亿元。2014年6月,为配合O2M[1]业务上线,易饰嘉公司计划在苹果App商店发布“为为网”App,不料遭拒,理由是“‘为为网’App版本已经存在”。原来 “为为网”App早在在2013年12月便已由上海沃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该App使用了与易饰嘉所持“为为网”商标完全相同的名称和图形制作发布了这款App,甚至内部构架也模仿“为为网”格局,但发布的商品信息并不真实,不能进行实际销售,属于“僵尸”App,误导了许多消费者误以为这就是易饰嘉经营的电商网站,并质疑其服务,影响易饰嘉声誉。随后易饰嘉起诉苹果美国公司和山寨软件的开发者,并索赔1个亿,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已受理此案,这是国内首例App商标侵权案。

 

根据2014年度苹果公司营销时宣称,苹果商店目前的App数以百万计,拥有高度的市场份额和逾20亿美元的年收入。维权者和质疑者称,苹果的商业帝国应当更加注重对开发者的知识产权保护,而非仅仅沉迷于苹果自身每年申请到的专利数,作为软件的发布平台,理应对App发布者进行商标权等资质审查。然而让原创开发者感到头疼的是,苹果商店中仿冒商品比比皆是,甚至成为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和网络传播权等的传递者和重灾区。“为为网”的判决结果很可能会成为行业的风向标,可能引发被侵犯商标权的其他中国企业连锁反应,陆续发起维权行动。

 

3、商标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上述案例虽然还没有明确的判决,但业内对此的态度却有着较大的分歧,许多人认为,苹果公司的AppStore拥有数以百万计的App软件,无法对所有软件进行一一审查,根据“避风港”原则,只要苹果公司能够及时履行删除的义务,就不应当算作侵权,被侵权的软件公司应当将更大的精力放在追寻仿冒软件的公司上;另有许多人认为,苹果公司的AppStore并不属于传统意义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有通过AppStore进行的消费,苹果都会从中抽成,苹果理应对上传至AppStore的负有更为严格的审查义务,因此,苹果公司在此类事件中不能理所应当的免责。基于上述两种纷争,笔者认为,虽然法院对此类申请没有明确的态度,但对待此类事件或诉讼应当采用折衷的方式,即苹果公司负有必要的审查义务,此种审查义务应当至少达到可以准确核实软件提供商或提供者必要信息的标准,在此种标准下,原告可就该侵权将侵权软件的提供商或提供者列为被告,若苹果公司无法提供准确的该等信息,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将侵权软件提供商还是苹果公司作为被告,原告均应在产品成型或即将成型之际尽早申请相应的商标保护,以防“李鬼”变成真“李逵”。

 

(三)专利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专利权分为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三类。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专利权是知识产权中保护力度最强的一种方式。

 

1、发明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因此,软件本身基于代码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不符合发明专利保护的范畴。然而上述的观点并非绝对,在某种情形下,软件本身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即APP作为发明专利进行申请,需要APP与某一特定的硬件设备通过一定的方法(创造性),实现某种特定的效果(实用性)。严格来说,此类申请更多的是保护具备创造性的方案,而不是APP软件本身。也就是说,当申请了此种保护后,保护的范围是APP通过这种特定的方法连接设备达到特定的效果,其他人不能采取此种方式达到同样的效果。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该等权利更多的是保护与工业制造有关的方法,也并非App软件本身,因此上述计算机程序并不包括通常所指的App软件。

 

许多人认为诸多App周边产品,例如“愤怒的小鸟”玩具、“植物大战僵尸”模型等可以归为实用新型的范畴,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实用新型对工业产品设计的保护更多的是一种有别于现有技术或方法的工业设计方案,而非工业产品等产品本身,因此上述的App周边产品,更多的是从商标的途径进行保护和救济。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虽然此种保护并不需要以工业新型设计方案为依托,但要求产品为适用于工业生产的新设计。

因此,App作为外观设计进行保护,更多是App软件的图形交互设计、用户界面(UI)等,需要由产品作为依托,也就是说,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一般要求具备工业实用性。

 

4、专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专利保护的力度虽然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为最强的保护方法,然而同样专利保护也有申请周期长,审查严格等特点,而这些特点与App产品的快速消费、周期短、仿冒产品众多且仿冒迅速等特点和现实问题相矛盾。因此,诸多App研发商或运营商均对申请专利保护敬而远之,一是因为对申请到专利保护信心不足,二来经过层层审查,App软件早已过气甚至停止运营了。专利保护保护力度强,因此审查更为谨慎严格,适用在瞬息万变的软件应用市场,似乎是有些水土不服的。

 

三、App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对于App产品的侵权案例来说,游戏类的App应该与视频类App同为重灾区,然而与后者往往仅涉及视频版权不同的是,游戏类App自开发、推广到运营,权利归属和争议往往会贯穿产品的每个环节,因此笔者在此选取较为全面的《口袋梦幻》侵权案,对App的侵权进行说明。2013年9月一款名为《口袋梦幻》的手机游戏进入市场宣传期,主打的推广宣传为:“游戏将PC版回合制大作西游系列的核心玩法浓缩于手机游戏中,由《我叫MT》[2]原班核心研发团队精心打造,是手机游戏中的创新大作。”借势《我叫MT online》[3]的火爆,这款由光宇[4]发行、掌聚[5]代理的游戏可谓在还未上线前就已赚足了眼球,正式上线时,甚至一度进入畅销排行榜前10。

 

然而好景不长,上线不到一个月,玩家便发现《口袋梦幻》开始陆续从各主要渠道下架,业内纷纷传说此次《口袋梦幻》下架,与网易投诉该游戏侵权自家《梦幻西游》[6]有关。网易《梦幻西游2》手机版在《口袋梦幻》上线前数月便已开始在iOS平台公测,而网易自行研发的卡牌手游《迷你西游》也接近完成和上线。《口袋梦幻》同样选取Q版西游人物,与《迷你西游》的定位完全重合,网易必然无法容忍《口袋梦幻》消费自己多年经营的知识产权。因此网易的法律团队很快跟进,不久即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将《口袋梦幻》的发行商光宇、研发商世纪鹤图[7]、安卓代理商掌聚、iOS代理商飞流[8]等数家公司告上法庭。《口袋梦幻》是西游题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作者的著作权保护延续至死亡后50年,单位作者的保护期限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因此,如果《口袋梦幻》的题材确实是基于明代吴承恩著《西游记》,那么它本身不存在著作权纠纷,但如果产品中有其他基于《西游记》改编作品的素材,比如央视拍摄的《西游记》电视剧,再比如网易的网络游戏《梦幻西游》,那么就涉嫌侵犯这些产品的著作权,除著作权外,网易还就《梦幻西游》的商标权提出起诉。最终,海淀法院裁定手机游戏《口袋梦幻》存在侵权行为,要求其开发商与运营商立即停止对《口袋梦幻》游戏进行的宣传、测试、运营等任何事宜。

 

然而,基于《口袋梦幻》是被告视为最赚钱的游戏,为了能将前期投入损失降至最低,也为了能继续榨取游戏的价值,《口袋梦幻》的运营商将游戏的部分界面略作改动,更名为《悟空去哪儿》,再次低调推向渠道,此款游戏至今还在运营。2013年11月,《口袋梦幻》官网停止运营的同时发布消息:“为了配合游戏内容调整,原《口袋梦幻》游戏将停止运营,所有用户数据和付费等将完整平移到全新产品《悟空去哪儿》中。”这种行为,在手游圈里,称为“换皮”,某种程度而言,“换皮”在手游业内不是新鲜事。

 

因此问题的关键,同时也是法律上的界定难点,不只在画风和名字上,更为早期的一些案例,例如盛大诉讼《怒斩轩辕》,名字跟《传奇》没有联系,但设计和玩法非常类似;再例如网易与暴雪一起诉讼《卧龙传说》,后者只是换了个皮,甚至在有些案例中,被告将两款游戏简单粗暴地结合在一起,用一款游戏的代码换上另一款游戏的素材,便自称为“原创”和“自主研发”。上述案例都不是传统意义中知识产权上的问题,成功的游戏核心玩法同样基于设计团队的智慧,而这种智慧的借鉴与抄袭的边界比传统的知识产权更难分辨和界定。多年以前,某国产单机游戏商曾试图为“五行法术”的玩法设计申请专利,但最终没有成功。

如今的App软件市场,诸如对国外动漫知识产权,如《海贼王》、《圣斗士星矢》、《火影忍者》(在国内厂家取得授权之前)的侵权并不罕见,而更加低级的对他人产品中图片、动画素材的直接盗取几乎已让消费者见怪不怪。联系到当前整个行业环境,不难发现乱用产品素材的侵权方式只是App侵权中的一种较为低端的侵权方式,与之相比,上述“玩法上的侵权”可以归纳为侵权的高级形式。然而,玩法究竟应当如何保护,则是亟待解决却又无法轻易下结论的问题。多年以前,某国产单机游戏商曾试图为“五行法术”的玩法设计申请专利,但最终没有成功,由于专利的保护力度太强,一旦玩法成为专利,势必将成为其他从业者的壁垒,因此目前更多维权方只能通过不正当竞争来捍卫自身的权利。

 

时至今日,游戏产品侵权判定的法律环境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在国外,欧美厂商间关于游戏抄袭侵权纠纷的诉讼曾此起彼伏,同时“进化”也很迅速,判例甚至具体到了近似场景中近似角色“翅膀伸展位置的动作特征”。反侵权的斗争如火如荼,高歌猛进,然而从另一方面,真理前进一步就可能变成谬误。《糖果粉碎传奇》(Candy Crash Saga)的开发商King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两年前,Zynga抄袭他们的《泡泡传奇》《Bubble Witch Saga),引来一片骂声,山寨作品也未能成功。而现在,King的反侵权斗争开始“扩大化”,他们产生了将标题里带有“糖果”(Candy)和“传奇”(Saga)字样的游戏统统纳入打击范围的倾向——即使一款有关维京部落故事的Banner Saga是战略游戏,即使一款叫作Candy Swipe的游戏发售时间比Candy Saga还早两年。King是这样对付Candy Swipe的,他们于今年年初收购了一款叫作Candy Crusher的游戏,同时也拥有了它的商标。由于这款游戏发售于2004年,King以此为据,向法院申请取消Candy Swipe的名称。可以说,App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提到了新的高度,甚至说其是App的生命亦不为过。

 

四、App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基于上文累述,对于App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多元化的较为复杂的问题,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方面面,因此笔者下文将从著作权、商标、专利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方面浅谈对App相关权利的保护。

 

(一)著作权保护

 

可以说,App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贯穿App产品自诞生以来的始终,由于著作权遵循“自动保护”原则,无需申请自App研发完成时便自动享有权益,因此很多App研发商和运营商并未将著作权当做App权利保护的重点。笔者认为,这是对软件著作权理解不够细致所造成的疏忽,著作权一经完成即获得,这就使得软件研发完成的时间节点在著作权保护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软件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制度,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其目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因此,及时对软件著作权进行登记,不仅关乎著作权权属的公示,还关乎著作权取得时间的公示,同时,也是许多软件上线运营的必要资质条件,因此十分必要。

 

同时,著作权不仅仅关乎软件代码和软件本身,软件内部的内容也会涉及众多著作权方面的内容,例如视频聚合类App中对不同来源视频的播放,是否已取得著作权或授权;再例如游戏角色的原画,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等,都与著作权息息相关,因此,对App运营企业来说,对自身App相关著作权及时进行登记,对App中选用的素材事先进行自查,都是十分重要的工作。

 

(二)商标权保护

 

对于App软件来说,虽然软件本身更多涉及著作权的保护,然而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著作权往往很难对软件本身进行有力的保护。众所周知,著作权并不保护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此,软件的代码本身并不受法律保护,诸多仿冒的软件只是对原有软件核心代码做些修改便可避免被认定为抄袭。因此,对App整体保护最为有效的方式是商标保护。例如,腾讯对“微信”在产品研发过程中便已开始了大规模的商标申请,将与“微信”相关的商标(诸如“微信云”、“微信·摇”、“微信地图”、“微信手表”)等均进行了注册,笔者认为,此种方式很好的诠释了App产品流程中的商标保护作用,也树立了较好的行业保护范本,供其他厂家学习。

 

较早地将产品相关商标进行注册,首先在产品推广过程中,可以直接用商标进行推广,而不用担心会有在先权利人提出异议,同时推广平台也可以放心大胆的进行宣传;其次,即便在产品还没有打出品牌和名气时,市场上出现其他类似名称类似功能的产品,也可以禁止其使用和推广,为企业自身的App战略部署赢得时间;最后,当产品做大做强之后,App市场仿冒者多如牛毛,许多仿冒者更是希望能够搭上顺风车以最快速度赚取利润,商标的存在可以将其一网打尽,避免自身产品和企业声誉受损。

 

(三)专利权的保护

 

笔者上文中曾赘述,专利保护适用在瞬息万变的软件应用市场似乎有些水土不服,只是从法理和实务的角度意在说明此类方式难度较大、成本较高,而并非完全不可行。

 

基于专利保护的独占性、排他性等特点,很多权利人和厂家还是愿意进行此类尝试。由于纯软件是无法取得专利保护的(即便是在一切均可申请专利保护的美国,纯软件亦难以申请成功),因此,App想通过专利权进行保护,需要和硬件设备结合或与新型UI设计相结合。前者是指,App通过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一种方式(例如新型交互传感方式)连接某种硬件设备(例如双电子屏幕)才可申请发明专利,而该种发明是保护此种连接方式(例如新型交互传感方式)的适用范围,也非App软件本身;后者是指,App自身具备除具备新颖性、实用性之外,还必须富有美感,因此,更多的是保护基于App软件本身的UI设计或其他人机交互界面。

 

上述两种可申请专利保护的方式,都需要具备较强的新颖性和实用性,在App研发和设计的过程中,除了研发初衷为一些软硬件相结合使用的App外(例如Apple Pay、Touch ID等),绝大多数普通的App很难达到上述标准。因此,笔者建议,App的专利权保护可以作为公司长期产品规划的一个环节,将未来产品的核心技术申请专利保护,或者作为备选方案进行申请,同时将重点放在商标和著作权的保护上。

 

五、总 结

 

虽然随着智能手机走入千家万户,App也具备了成熟的市场规模,然后对于App的法律保护和司法实践却还在起步阶段,App的开发商和运营商并不十分清楚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如何进行保护和救济,司法实践中也没有足够多的判例对外给出明确的态度。因此,对于App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十分重要亦十分必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App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方方面面,单一的手段进行保护在瞬息万变、仿冒林立的市场中并不足够,因此笔者建议:首先从商标的角度对App进行保护,在App项目启动立项的伊始,先确立产品名称和商标,并及时提出商标注册,这样即便因为各种原因被驳回申请,还可以及时调整产品战略和推广名称,并不影响推广和营销;其次,在产品研发完成时,及时申请著作权登记,一方面在将来面对诉讼时是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公证,同时还可以清楚地列明著作权人,避免日后的纠纷,另一方面可以顺利的申请到相应的运营资质,不至于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失去先机;最后,对于产品的核心技术或长期使用的UI界面,可以申请发明专利或外观设计保护,将App和整个公司的知识产权立体构建,让仿冒者无缝可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