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亿股股权冻结,带您了解股权冻结的法律后果

时间:2016-10-25 09:02:00 来源: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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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被法院冻结的案例在资本市场上屡见不鲜,并有愈演愈烈之势。随着越来越多的股权被冻结,说明这些企业的资金链堪忧。股权是股东最重要的权利,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必要前提,而股权冻结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强制措施,股东的一些个人利益势必受到影响,但是投票权等权利不受股权冻结的影响。

 

197亿股股权冻结背后,68家公司大股东资金链堪忧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被法院冻结的案例在资本市场上屡见不鲜,并有愈演愈烈之势。10月19日,宝光股份公告称,北京融昌航持有公司的6.42%无限售流通股份,被轮候冻结三年。

 

据了解,北京融昌航曾为宝光股份控股股东,在入主宝光股份的两年多里,进行过四次重组,均以失败告终。今年开始,北京融昌航逐渐减持公司股票,此后,所持大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被迫交出控股权。

 

在业内人士看来,上市公司大股东被冻结的股权,则反映出它们的资金链面临一定的压力,随着越来越多的股权被冻结,说明它们的资金链堪忧。

 

年内197亿股股权被冻结

 

《证券日报》记者通过Choice数据统计显示,今年以来,A股共有147条有关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发布,涉及上市公司74家,被冻结的股权合计217亿股,刨除19.86亿股解冻股权,截至10月22日,年内仍有197亿股股权仍在冻结中,涉及上市公司68家。

 

数据统计显示,中央商场、浙江广厦、顾地科技、皇氏集团、抚顺特钢、宝塔实业、ST山水、建新矿业、美丽生态、宁波中百、全新好等68家上市公司股权被冻结。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多家公司轮候冻结。数据显示,年内中央商场发布的6条有关股东股权冻结的公告中显示,股东祝义财、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均被冻结中。

 

据中央商场10月15日发布的最新公告显示,近日,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公司股东江苏地华和祝义财与前海万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融资纠纷案,分别被司法冻结的166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50%)、4766874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51%)均于2016年10月13日解除冻结、轮候冻结。不过,虽然上述股权冻结被解除,但是,东祝义财、江苏地华的股权仍在冻结中。

 

公司公告显示,本次解除冻结之后,江苏地华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尚被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冻结、轮候冻结中。祝义财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尚被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冻结、轮候冻结中。

 

值得一提的是,祝义财打造的雨润集团近年来主营业务出现亏损,公司自有资金不足以及现金回笼欠佳,雨润正逐步滑入债务危机中,也将旗下上市公司中央商场拖入困境。

 

控股股东解冻后仍然被轮候冻结的不止中央商场,6月29日,珠海中富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解除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根据公告显示,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了捷安德所持本公司1464732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1.39%)的轮候冻结,并于2016年6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上述股份解除轮候冻结手续。经公司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冻结数据系统中查询了解到,控股股东本次解除的司法轮候冻结为上述第六项司法轮候冻结。本次司法轮候冻结解除后,控股股东仍存在11项司法轮候冻结。(证券日报)

 

股权冻结的法律后果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被法院冻结的案例在资本市场上屡见不鲜,而股权是股东最重要的权利。股东基于出资享有股权,股权是一个集合了多种权利的权利束,由自益权和共益权构成。所谓自益权即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权的冻结主要是限制股东从公司获取收益以及处分股权,从而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因此,股权冻结的效力主要及于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股权处分,即转让或设定质押权上,而股权冻结并没有否认股东资格,也没有必要限制股东对于共益权的行使。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正常地行使共益权。

 

可见,作为共益权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参加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均不会因股权被冻结而不能行使。此外,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并不属于被冻结的范围。新股认购权属于公司经营过程中对增发、配售股份的优先购买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优先于非股东而享有的一种权利,该权利并非为获取收益,而是一种优先于非股东向公司投资的权利。股权冻结主要是对股权收益、转让的限制,其效力不应包括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同时,对股权的司法冻结是对现存股权的冻结,股东认购新股而新取得的股权及其孳息不在原冻结的范围之内。

 

股权冻结的执行问题解析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股权的冻结,《执行规定》第5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该条对冻结股权的程序和效力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股权进行冻结时,首先,应当制作冻结股权的民事裁定书,并送达给被执行人;其次,向被执行人送达冻结裁定书的同时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有关企业。协助执行通知书中不仅应载明协助执行的事项,告知违背协助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更应载明冻结的效力不但应当包括股权自有的、现有的权益,因股权派生出来的如红利、股息等权益及其他的预期利益。

 

但在执行实践中,有不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的规定,在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或其他企业法人的投资权益进行冻结时,认为到有关企业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冻结手续,是对股权或投资权益进行冻结最关键的步骤,也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如何对企业股权进行冻结,具体应该是:(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或其他企业法人投资权益的冻结,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规定》第5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股权或投资权益的冻结,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规定》第53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外,还应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到该企业的原审批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其转让或设定如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

 

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冻结,应当按照《股权规定》第3、4、5、6、7条的规定办理。应强调的是,法院裁定冻结后,除必须将法律文书送达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外,还有如下告知义务:(1)做出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如被执行人持有的是国有股权,送达冻结裁定时应告知其于5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2)冻结股权后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法院将依法执行其股权。(3)冻结股权后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此次冻结的期限及起止日期,如果申请执行人需要延长期限,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提出续冻申请;逾期不提出续冻申请的,法院不予办理续冻手续,冻结期限届满后自动撤销冻结。

 

股权冻结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虽然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强制措施,但是股权冻结并不影响、否定股东的身份,股东的基本权利如召集股东大会等权利依然存在。不过,投资者应注意被股权冻结公司的冻结原因,避免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及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