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结婚”和“假离婚”方式购房的法律风险

时间:2016-11-05 09:26:00 来源: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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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上海等地掀起了一个离婚买房潮,据悉,北京上海等地的民政局离婚窗口竟然出现了前来办理离婚手续的排队长龙,这使得一些民政机关不得不祭出限号离婚的措施。另一方面,一些不具备在一线城市购房资格的居民则通过“假结婚”的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用这两种方式购房,风险是十分之大的。

 

一、“假结婚”的潜在法律风险

 

所谓以购房为目的的“假结婚”,简单地说,是指一方以取得购房资格为目的而与有购房资格的异性登记结婚,但互不行使夫妻权利和义务的民事行为。这种所谓的“假结婚”,其“假”仅限于建立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而从法律上来说,双方却是名副其实的夫妻,因此,这种所谓的“假结婚”,是蕴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在:

 

1、一方“假戏真做”的风险

 

如前所述,这种所谓的“假结婚”,其完全具备婚姻关系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而一旦其中一方当事人尤其是男方“假戏真做”的话,那么另一方的权益将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目前,我国刑法对“婚内强奸”尚无明确规定,刑法学界和实践中对“婚内强奸”一说也是有争议的。不仅如此,如不幸遇到无赖之徒,那么对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也将产生一定的困扰。

 

2、一方不配合离婚的风险

 

既然是假结婚,那毕竟是要经历离婚程序的。可万一不幸遇到那种无赖不愿离婚呢?或者附条件的离婚呢?即:提出某种苛刻条件如支付一定数额的钱财方同意离婚。遇到这样的人,那是既耽搁了自己的青春,又有可能破财,可谓得不偿失。

 

3、财产的风险

 

“假结婚”是手段,买房才是目的。而以“假结婚”的形式获得购房资格的人士,其购房自然是在登记结婚之后进行的,那么风险便也随之而来,其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所购房屋的风险;二是对方可能所负债务牵连的风险。先说所购房屋的风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一方以“假结婚”的形式购得的房屋可能会成为双方的财产,当然,这方面的风险还比较好防范,只需双方在购房前签订一份协议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进行明确约定即可。但是如果对方因为欠债而被第三方诉诸法律的话,那么以“假结婚”的形式所购的房屋,则极有可能成为第三人采取保全和执行的标的物。尽管“假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可能签有协议对彼此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这样的协议只在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以“假结婚”的形式购房的一方则极有可能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

 

二、“假离婚”的潜在法律风险

 

“假离婚”也同样存在上述三个方面的风险。实践中常有一些别有用心之徒,其早有离婚的念头,只是一方面担心对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面担心因离婚而破财,或担心挣不到小孩的抚养权,于是便以“假离婚”购房为由,从而假戏真做,以达到其真离婚的目的。而这样的人通常是早有预谋,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自己一方较为有利,因为是“假离婚”嘛,对方一般也都没有戒心,对协议条款不怎么上心,哪怕是“南京条约”也都不介意。结果是:离婚协议签订之后,一方若想复婚,另一方要么以各种理由拖着,要么明确表示不同意复婚,从而弄假成真,假离婚成了真离婚,受害一方是既赔人又破财,可谓“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即便是复了婚,但已经分割的财产不再是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变成了一方的婚前财产,如若再次离婚,另一方的利益必然受损。这样的案例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1、财产风险

 

在法律上,假离婚就是真离婚,夫妻一旦离婚,所有财产将进行分割,再次购房后产权也是在其中一人名下。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对夫妻原有两套房属共有财产,“假离婚”时两套房产归女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两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即使后来复婚,这两套房也都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2、弄假成真,人财两空

 

有些假离婚者本来已经约定,在实现不正当目的之后再行复婚。然而,离婚之后有些人却“弄假成真”,一方见异思迁,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

 

有的夫妻担心与对方假离婚后弄假成真,所以想提前写好“假离婚协议”作为保障。律师表示,这种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一旦离婚,将会以民政局或婚姻登记处等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留存的财产分割协议为准,而当事人也可能会落得人财尽失。虚假离婚后,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其不利后果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当然,“假结婚”和“假离婚”方式购房的法律风险可能还远不止这些,或许还会有许多其他伴随而来的法律风险。因此,若是单纯地为了购房而结婚、离婚,其风险远远大于“收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