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时间:2016-12-09 09:01:00 来源:刘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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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婚姻也逐渐的跨出国门,在涉外婚姻中,由于传统思想,价值观等各方面存在矛盾,使得婚姻难以继续下去;而涉外婚姻不同于国内婚姻,在离婚过程中涉及到多方关系,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我国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涉外协议离婚

 

在离婚的方式上,无论是国内婚姻还是涉外婚姻,我国的法律尊重当事人双方自己的选择,若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当地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但是,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而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涉外诉讼离婚

 

如果双方因离婚事宜达不成一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依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解释等规定,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主要涉及到下列内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同时,还应注意,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做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近几年,涉外婚姻的数量呈现上升的趋势,我国的婚姻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对此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制,无论是涉外婚姻还是国内婚姻,只要是合法的婚姻关系都将受到我国婚姻法的保护,随着国际交流的加深,涉外离婚案件已经不是新鲜事。遇到涉外离婚纠纷时,当事人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按照诉讼管辖的规定,合法解决离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