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完善,遗产继承就受到了猛烈的冲击,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大多数被继承人想当然的认为遗产归属儿子,也就未立遗嘱,而再起去世之后,子女往往会就遗产的继承发生纠纷,为了能够充分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国的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哪些人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我国的遗产继承充分考虑到家庭关系,在我国的继承法中将法定继承人划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若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时,第二顺位继承人就无法取得继承权,该法定继承人主要由下列人员组成。
首先,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中,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但是须注意: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宣告死亡人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但是也应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而在子女范围中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的是: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但是,在我国的继承法中,还规定,若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及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其次,在涉及到第二继承人中,主要包括兄弟姐妹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但是,还应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遗产分配
若按顺位继承来说,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优先于第二顺位继承人,但是,若同一顺位继承人发生遗产纠纷时该如何处理,我国的继承法中也做出了相应的说明,据规定,同一顺位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掌握以下几个情况:
各继承人在生活条件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义务大抵相同时,所获得的遗产份额应录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即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对遗产的分配达成协议时,可按协议处理;对于那些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因为被继承人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不要求继承人抚养而没有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也不应该因为这个而影响其继承的份额。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如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助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可以多分;对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对那些虽然抚养能力小,抚养条件差,而尽最大努力扶养被继承人的,或者没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但不应少分给他们遗产,而且还应该适当地多分给他们;
遗产的继承人之间往往有着亲密的亲属关系,作为家庭的一员,在遇到纠纷时更应协商处理,更不可因继承遗产的多少而发生矛盾,甚至影响到相互之间的感情;这更不是被继承人想看到的结果,亲人之间遇事多协商,而在继承遗产时,更应将家庭和谐放到首列,本着互助,互爱的精神合理解决财产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