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结婚”22年闹离婚,法院为何判决婚姻无效

时间:2017-03-05 09:03:00 来源:王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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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经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而民众也深受封建礼治的影响,尤其是在我国的一些偏远地区,早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以及近亲结婚等婚姻陋习大量的存在;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为了维护婚姻自由,婚姻法对于结婚的条件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而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对于维护中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有着重要意义。

 

表兄妹“结婚”22年闹离婚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表兄妹在父母包办下“结婚”,22年后因感情不和,二人向黄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这段“亲上加亲”的婚姻,法院判决婚姻无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悉,本案中原告田某某的母亲与被告潘某某的母亲系同胞姊妹关系,在双方母亲的包办下,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10月按民间习俗结婚,2012年10月9日在黄平县民政局补办结婚手续,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由于婚姻双方母亲包办,基础不牢,现感情破裂,原告田某某遂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两人的结婚登记行为,已违反了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其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黄平法院遂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随后,法官将判决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同时送达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对于二人的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法官主持调解,二人最后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情形的”。所以黄平法院依法对这起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成亲的婚姻宣告无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入肝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并将生效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将判决书送达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以此告知其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做好审查工作。(黔东南新闻网)

 

哪些婚姻会产生无效性

 

我国的婚姻法对于婚姻无效情形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即符合下列条件的婚姻是无效的:即重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近亲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又做出了不同的补充规定。

 

首先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无效婚姻;“婚姻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构成重婚,其再缔结的婚姻无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于提高人口素质、避免遗传疾病的要求,以及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各国婚姻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因此,凡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应当是无效婚姻。我国许多地区长期流行所谓的“亲上加亲”的婚姻陋俗。特别是表兄妹结 婚的在过去比较常见。这明显违反婚姻法,必须禁止。

 

其次,对于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婚姻是无效的;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应禁止结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目的是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以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后代的健康。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未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病未治愈者。

 

但是,如果阻却结婚的事由消失的,不应认定婚姻无效。如结婚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已治愈的。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后来都达到婚龄的。而我国《婚姻法解释 (一)》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婚姻无效将产生哪些后果

 

无效婚姻一方面对于打击封建婚姻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维护了婚姻法的权威性,是婚姻制度在我国的以此质的飞跃;而当法院一旦做出无效婚姻裁判的时候,对于无效婚姻关系人的生产与生活将会产生重要影响,需要我们注意。

 

首先,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被宣告为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起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依据以上规定,婚姻关系一旦被法院宣告为无效的,则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既当事人之间自始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需要注意,由于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不同,自始无效婚姻溯及既往,当事人当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可撤销婚无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销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销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也应当得到认可,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为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一般共有财产合理分割;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独立负责偿还,共同所欠债务,由双方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处理时运用有关民事法规。此外,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尽管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但是依据《婚姻发》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据此,虽然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但并不会对父母和子女关系造成影响,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但是如果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但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生存一方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对方遗产。

 

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遵循了人类发展规律,同时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护结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婚姻非儿戏,尤其是在结婚的时候,只有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人才可登记结婚,无视法律,婚姻极有可能产生无效情形,而无效的婚姻也将会从财产及抚养关系上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