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为卖房和70岁客户结婚,假结婚与假离婚方式购房的法律风险

时间:2017-04-01 09:06:00 来源:仝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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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上广等一线城市及重点二线城市掀起“离婚买房潮”,据悉,因各地出台限购政策,一线、部分二线城市民政局离婚窗口前出现办理离婚手续的排队长龙,这使得一些民政机关不得不祭出限号离婚的措施。另一方面,一些不具备购房资格的非沪籍、非京籍等非本地居民通过与沪籍、京籍等本地市民“假结婚”的方式取得在购房资格,从而成功买房。但是以假离婚、假结婚方式购房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很可能对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所以钻法律漏洞、投机买房的人需要慎重,因为其最终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境地。

 

小伙为卖房和70岁客户结婚

 

据央视报道,现在,不少大城市为了抑制房价过快上涨,都采取了限购政策。在上海,记者遇到了奇葩的中介。中介小伙为了卖房竟然和客户结婚,而且还不止一次。

 

在上海市徐汇区一家房屋中介公司门口,销售人员向记者推荐起了二手房源。记者称,上海市有限购政策,自己不具备购房资质,买不了房。销售人员却说,这根本不算事儿。

 

根据上海市的限购政策,外地人在上海买房,必须自购房日前起连续5年在本市缴纳社保或个税,如果和上海户籍居民结婚,且双方名下在上海都没有房产,最多可以家庭为单位购买2套房。

 

该名中介告诉记者,能给记者介绍一个靠谱的“结婚对象”。原来此人就是他们公司的同事小王。小王现年30多岁,户口在上海市松江区。小王说他为了帮客户买房,已经结了四次婚,其中岁数最大的客户已经70多岁。

 

就这样频繁地和不同的人办理结婚、离婚手续,小王在民政局和房地产交易中心混成了熟脸。

 

动辄几百上千万的房子,结婚之后产权也有小王的一份,万一小王不肯离婚,或者打起离婚官司,客户岂不是要吃大亏?小王说,这点不用担心,结婚之前双方都要签订合同,合同中写得很清楚,自己所占的房产份额非常少。

 

办完离婚手续,一拍两散,小王净身出户,房子产权全部归女方所有。这一结一离,小王能得到6万元到8万元不等的报酬。(信息时代)

 

假结婚与假离婚的潜在法律风险

 

为了应对限购政策,房产中介小伙频繁地和不同的人办理结婚、离婚手续,这是一种假结婚的行为。所谓以购房为目的的“假结婚”,是指一方以取得购房资格为目的而与有购房资格的异性登记结婚,但互不行使夫妻权利和义务的民事行为。这种所谓的“假结婚”,其“假”仅限于建立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而从法律上来说,双方却是名副其实的夫妻,因此,这种所谓的“假结婚”,是蕴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在:

 

第一、一方“假戏真做”的风险

 

假结婚和假离婚都存在假戏真做的风险:

 

1、假结婚假戏真做的风险。假结婚完全具备婚姻关系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而一旦其中一方当事人,尤其是男方“假戏真做”的话,那么另一方的权益将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目前,我国刑法对“婚内强奸”尚无明确规定,刑法学界和实践中对“婚内强奸”一说也是有争议的。不仅如此,如不幸遇到无赖之徒,那么对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也将产生一定的困扰。

 

2、假离婚弄假成真的风险。实践中常有一些别有用心之徒,其早有离婚的念头,只是担心对方不同意离婚,或因离婚而破财,争取不到孩子抚养权,于是便以“假离婚”购房为由,从而假戏真做,以达到其真离婚的目的。而这样的人通常是早有预谋,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自己一方较为有利,但因为是假离婚,对方一般没有戒心。

 

第二、一方不配合离婚复婚的风险

 

双方当事人假结婚、假离婚的约定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财产纠纷,单方是没有权利要求财产重新分割,撤销或恢复婚姻效力的:

 

1、既然是假结婚,那毕竟是要经历离婚程序的。可万一不幸遇到那种不愿离婚呢?或者附条件的离婚呢?即:提出某种苛刻条件如支付一定数额的钱财方同意离婚。遇到这样的人,那是既耽搁了自己的青春,又有可能破财,可谓得不偿失。

 

2、离婚协议签订之后,一方若想复婚,另一方要么以各种理由拖着,要么明确表示不同意复婚,从而弄假成真,假离婚成了真离婚,即便是复了婚,但已经分割的财产不再是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变成了一方的婚前财产,如若再次离婚,另一方的利益必然受损。这样的案例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所以,假结婚假离婚产生相应法律效果。当事人结婚后或离婚后不能反悔,而对于因假借结婚离婚获得的非法利益,原则上应当依法收缴。当事人关于结婚或离婚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一律无效。

 

第三、财产的风险

 

假结婚和假离婚还存在财产上的风险:

 

1、假结婚的财产风险

 

假结婚是手段,买房才是目的。而以“假结婚”的形式获得购房资格的人士,其购房自然是在登记结婚之后进行的,那么风险便也随之而来,其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

 

(1)所购房屋的风险。所购房屋的风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一方以“假结婚”的形式购得的房屋可能会成为双方的财产,当然,这方面的风险还比较好防范,只需双方在购房前签订一份协议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进行明确约定即可。

 

(2)对方可能所负债务牵连的风险。但是如果对方因为欠债而被第三方诉诸法律的话,那么以“假结婚”的形式所购的房屋,则极有可能成为第三人采取保全和执行的标的物。尽管“假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可能签有协议对彼此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这样的协议只在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以“假结婚”的形式购房的一方则极有可能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

 

2、假离婚财产分割的风险

 

(1)办理假离婚后,夫妻双方未同居的。此种情况下,离婚后,新增财产纠纷的几率较小,发生财产纠纷的处理方式就比较简单。办理了离婚登记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的,离婚协议生效后财产是无法请求重新分割的。

 

(2)办理假离婚后,夫妻双方依旧生活在一起,同居的。由于夫妻双方离婚后依旧共同生活,形成同居关系,按照《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同居共同所得财产即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的财产。分割时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最后,假结婚和假离婚方式购房的法律风险还远不止这些,实践中还存在其他情形。尽管如此,这类风险还是可以防范的,希望那些试图以假结婚和假离婚形式购房的人士,如果决心在上海、北京、广州等限购城市置业,毕竟是动辄几百上千万的房产,在进行相关交易时一定要慎重,必要时还应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把关,以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