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必修课]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时间:2017-05-12 17:09:00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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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以来,备受社会关注。今天我们继续跟随代表每一个普通民众的大民一起进入第二季的《民法总则必修课》,详细了解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你必须知道的那些事儿!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谁保护?

 

今天我要出差,老婆一早起来就开始各种嘱咐,最后提醒我:“别轻易相信什么航班取消让你打电话联系的短信,没准是骗人的。”她这么一说,我想起前不久法院判的一个案子。一位先生买了机票不久便收到航班取消的短信,后来证实是诈骗短信,他就怀疑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把购票网站和航空公司告上了法庭。最后,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两家被告在官网首页以公告形式向他赔礼道歉。这次,关于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也写入了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北京网管办评议会法律专家朱巍表示,这意味着公民个人信息权首次成为独立人格权写入民法总则。在互联网时代,公民的隐私权不能完全涵盖个人信息权,长期以来混为一谈,这对网络信息安全保护非常不利。民法总则将个人信息权独立出来,对网络信息安全法治化将有很大帮助,个人信息权将作为数据权、安宁权、被遗忘权等新型权利的基础性母权利,为我国公民信息安全保驾护航,同时也为我国未来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做好充分准备。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里所说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都包括哪些信息呢?5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司法解释,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做解读时说,我国刑法中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朱巍进一步分析,民事和刑事法律体系不是一回事儿,司法解释不能成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渊源,但还是非常有意义的。刑法上确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体的罪刑考量范畴,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层面可以说是立体性的保护,非常有利于震慑愈演愈烈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和电信诈骗的违法情况。

 

个人信息被侵犯我们该怎么办?

 

早上刚到办公室,就听到一位同事对着手机大吼:“你们再打电话骚扰我,我就报警!”刚得了双胞胎儿子,每天幸福都写在脸上的他怎么生这么大气,我一问才知道,一早上他连接了四个骚扰电话,都是推销奶粉、育儿嫂、早教的……他是忍无可忍。“你说,我这些信息是谁告诉他们的?肯定是我登记相关信息时被泄露了!”

 

两高刚出了司法解释称,要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内鬼。据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比如一般人提供50条高度敏感信息入罪,如果是从事金融、电信、医疗等部门的人员提供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高度敏感信息的,25条就够了,也就是减半处理,这体现了对内部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从重处罚的精神。”

 

朱巍教授告诉我,与刑事法律事后惩罚、亡羊补牢的功能相比,民事法律更侧重于权利宣誓,按照绝对权利排除妨害的原则,及时制止可能发生的侵害。对于没有构成犯罪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我们要敢于说“不”。

 

朱巍指出,比如公民一旦发现自己个人信息被散布到网上,即便不知道是谁散布的,但是第一时间可以按照通知删除的规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的敏感信息进行删除;如果到法院去起诉,可以直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传票后,会向法院提供是谁散布的这些后台信息,这样一来,也可以找到始作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