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在民间就被称之为“彩礼”。我国的婚姻法也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在我国民间许多地方依然延续彩礼习俗。近些年来,随着彩礼数额的越来越大,而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越发激烈,那么法律上,究竟在什么情况下能要回彩礼呢?
彩礼返还的情形
彩礼问题曾一度引发人们的关注,我国的《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对于彩礼的返还问题进行了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首先,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同时,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钱是结婚前所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目也比较大,此种情况是指在给付给对方彩礼钱后,导致了给付方无法生活的情况。
其次,若符合返还条件时,彩礼返还数额如何确定,则涉及到下列事项的内容:(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彩礼引发的法律思考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此外,在涉及到彩礼纠纷时还应注意到以下问题。
首先,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想当然的认为结婚彩礼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结婚彩礼真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在我国民间的婚姻关系中,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性质,接受彩礼就意味着对方答应结婚,而婚姻关系一旦确定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当然,此时彩礼为一方婚前所得,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其次,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男女分手,一方列出了巨额账单。那么在男女恋爱中,赠送物能否划为彩礼的范围呢?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精神,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同时,还应注意的是,一方在收到彩礼以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购置婚房或者购买家具等,在返还时,应当剔除该部分的花销。
为他系好西装,为她披上头纱,与相爱的人一起踏进婚姻的殿堂是每对恋人的向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一方都应该忠诚,如果双方的感情却已破裂,无法挽回的,可以选择离婚的方式解决问题;但是在涉及到彩礼纠纷的时候双方应理性解决,和平处理;也希望每个人和自己相爱的人守护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