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人们的婚姻观念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通常两个人选择在一起生活之后,都会一直走下去,婚姻状态也表现的较为稳定;而现代婚姻制度赋予了婚姻当事人更多的权利与自由,尤其是近些年,离婚率一度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甚至有一段时间出现了离婚的高潮,这一方面体现出婚姻自由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对于婚姻自由权利的滥用。但是,离婚的背后往往会牵扯到孩子的抚养,对于父母来说这是一份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一,我国的婚姻法设定了两种离婚方式,即协商离婚与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的,符合离婚条件时,法院将予以支持。同时,我国的婚姻制度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及其成长的角度出发,对于夫妻离婚时涉及到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进行明确的限制与要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未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由母亲进行抚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其二,在涉及到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时,通常由条件好的一方抚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而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该尊重子女自己的选择。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其三,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应该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即夫妻离婚,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应该承担子女相应的抚养费用;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抚育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对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可一次性给付;也可以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
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时,或许离婚是解决两个人之间矛盾的一种方式。爱虽已不再,但切勿让孩子成为婚姻的牺牲品。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尽量妥善处理好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不易,请好好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