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传统的继承观念受到了猛烈的冲击,尤其是一些老人,认为在自己去世之后,自己的儿子或者女儿想当然的就会继承自己的财产,因此,也就不会立下遗嘱,殊不知,正是因为被继承人未立下遗嘱,才会引发出一系列的纠纷。
法定继承人的确定与适用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死亡时留下的遗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我国继承法将法定继承人划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若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时,第二顺位继承人就无法取得继承权。
首先,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中,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但是须注意: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宣告死亡人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但是也应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而在子女范围中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的是: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但是,在我国的继承法中,还规定,若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及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其次,在涉及到第二继承人中,主要包括兄弟姐妹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但是,还应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权在哪些情形下会丧失
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也就是说,继承权非有法定的事由,非经法定的程序,任何人是不得非法剥夺。但是在发生法定情形时,继承人丧失其继承权。
首先,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在此需要注意,无论行为人的杀人行为是否既遂,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但是,该继承人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若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要求杀害的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同理,该继承人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其次,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此处要求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另外,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因此这种情形下有过错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绝对丧失;若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通常来讲,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有着某种血缘或亲戚关系,继承法的制定也是为了规范各方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相处,尤其是作为继承人,有责任也有义务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相处。因继承而造成的纠纷是被继承人不愿看到的结果,亲人之间遇事多协商,而在继承遗产时,更应将家庭和谐放到首列,本着互助,互爱的精神合理解决财产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