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溪秦小姐在某银行取22400元,银行却给了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小姐讨要多给的1600元,遭秦小姐拒绝。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小姐告上法庭。对此秦小姐坚称,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那么秦小姐的情况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呢?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经典案例还有哪些?
不当得利的定义: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不当得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
第二:他方受有损失;
第三: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不当得利的经典案例总结如下:
案件1:
原告张三经朋友介绍与被告李四相识,被告李四曾向原告张三借钱,均有归还,原告张三比较信任被告李四。被告李四因为信用卡借款到期,没时间到银行网点排队还款,2014年6月23日,被告将15000元现金交给原告,请求原告通过其网银转账至被告的账户15000元。原告于当天进行网上转账,从自己的账号汇款至被告的账号,因电脑故障,原告不慎操作两次,导致多汇了一笔15000元,原告于是电话联系被告,但被告之后未予返还,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返还多汇的款项及利息。
裁判结果及理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将15000元现金交给原告,请求原告将15000元汇入被告的账户,原告通过网络转账,不慎操作两次,导致被告多收了一笔15000元。原、被告之间无其他业务来往,故被告多收取的15000元没有合法根据,应认定为不当得利。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15000元,予以支持。
案件2:
瞿某与于某系相识多年朋友,于某因生意需要多次向瞿某借款,均未打借条,于某也按照双方约定及时还款。2011年6月,于某因生意需要向瞿某借款20万元,并口头约定借期两年,利息8.5%,瞿某遂通过其开户银行向于某的卡上打款20万。两年到期后,瞿某要求于某还钱。于某不承认向瞿某借过钱,并称瞿某打给他的20万元钱是瞿某给他的还款。瞿某多次要求还钱未果,遂酿成纠纷。
裁判结果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原本口头约定借贷合同,并明确利益,当原告将20万元款项打入被告帐户且合同到期后,被告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以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不便追要,欲恶意侵占原告财产,拒不返还借款和利息。在本案中,借款是原告汇款的动机和目的,是这一给付的基础法律关系,既然被告拒不承认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那么就无继续保留这些给付的法律原因,构成不当得利。
以上是为大家总结的不当得利的定义以及两起不当得利的经典案例,不知您是否对不当得利有了清楚的理解?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 请律师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