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时间:2018-10-23 17: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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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证据具备三大特征,合法性是证据三性当中的一个,其余的还有关联性以及真实性。这在对证据进行审查的时候是十分重要的内容。

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定义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的方法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证据合法性—概念:

合法性是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之一。关于证据的其他特征的论述可参见刑事诉讼法学部分中的相关内容。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维护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们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

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合法性”是一个过于宽泛的问题,学者将它的内容进行拆解,使其变成一个由若干要件共同构成的证据合法性规范(比如,将合法性分解为证据的形式、取证的主体及取证的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证据的形式与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依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 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种形式。并且按照证据法学的一般理论,证据只有具备 了法定形式才具有合法性,也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为什么要将法定的形 式作为合法性的构成要件之一以及这样规定的意义何在,还缺少必要的理论支持。

二、收集证据的主体与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收集证据的主体与证据的合法性之间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有不同的体现 。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这就决定了大多数的证据收集工作是由控诉机关完成的,并且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还涉及到某些与公民人身权、财产权 密切相关的强制手段的使用,因此,法律规定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才有权使用这些强制措施来收集证据,其他诉讼主体无权使用这些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主体不合法是可能导致证据丧失“合法性”的。

三、收集证据的程序与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收集证据的程序对证据的合法性的影响体现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也就是说,法律并不明确规定合法的证据应当具备的条件,而是通过非法证据的排除来达到保证取证行 为合法性的目的。

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时候,采取了违法的方法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类证据通常就会被认为不合法的,也就是不满足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往往这样的证据就会被法院认定不被采纳。

那么证据的三性如何质证呢?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依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庭审时,有些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讲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讲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每一个案件,都有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因案件而异甚至因案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而不同。只有一方所举证据来证明不属于本案应证明的待证事实,才可以讲,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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