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合同应避免哪些“雷区”

时间:2018-10-29 17: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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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新进入公司的员工来说,都会有一个试用期,但是有很多公司的试用期都存在了一些陷阱,试用期是指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试用的期限。在我国,劳动法及劳动法颁布以前的有关法规都曾规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制度,但由于规定比较粗糙,试用期条款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使处于试用期内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很多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甚至有的用人单位始终都是在使用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在试有期内的用工行为,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内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作了许多新的、更具体的规定。

那么试用期劳动合同会存在哪些雷区呢?

1.有的单位会与员工表示试用期通过之后才会签劳动合同

很多用人的企业都会用这样的方式来对试用期的员工表示需要先通过试用期,才会签订劳动合同,只会先与员工签订试用期的合同或者是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

2.有的用人单位会把试用期延长,并且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不符

有不少的用人单位,会把试用期延长,有的单位还会随意的定制试用期,但是试用期的长短确实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这个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长有很大的关系,具体须参照《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

3.有的用人单位会延长试用期,或者是对劳动者进行多次试用。

有部分的用人单位,会在员工的试用期快要结束的时候,对劳动者以时间太短,对其的考察还不够全面为理由,以此来跟劳动者商议延长试用期,或者是hi重新拟定一个试用期的合同。

4.一些公司以试用期为由,工资低于同行业的最低工资。

有一些用人的单位,他们会把新员工的试用期,当作是物美价廉的劳动力,对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都很低,可能会低于最低的工资标准,甚至于对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进行“零试用”。

5.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

还有一些用人的单位,想要降低用人的成本,以试用期为由,表示试用期不可以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6.对于试用期的劳动者随意辞退。

有一些用人单位会觉得试用期的劳动者是一个物美价廉的劳动力,还会认为试用期,只是试用,不合适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甚至于有的公司会频繁的更换试用期员工,以此来减少用人开支。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对于马上要工作或者将要工作的网友,一定要谨慎选择公司,正视劳动合同,避免出现此类的问题,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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