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世间最美好的爱情不过是“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夫妻都能携手一起走到人生终点的。当爱已无法挽回,当婚姻给你带来的只是百般痛苦,那么,唯有用离婚来结束这一切。《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出于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男方提出离婚作了限制性规定。这并不是剥夺男方的离婚自由权,只是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
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提出,但对男方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定不予提出。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限及例外】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条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如女方与他人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分娩等情况,男方感情上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总结上述法条,当女方处于以下几种情况时,男方是不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一、女方在怀孕期间;二、女方分娩后一年内,也就是孩子还不到一岁时;三、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同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内容也明确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出现婚后主动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卖淫、通奸、姘居、重婚等)或者在发生前述三种情形时,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或者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或下落不明,男方提出离婚的诉请,亦不受三种情形规定限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是指不受上述三个原因的限制。
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不论男女),需经原告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否则不得提出离婚,也是对婚姻关系另一方的保护。
那如果在上述期间仍想离婚该怎么办呢?
首先,离婚不只诉讼离婚一条路径,双方是可以协议离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因此,双方对财产、债务、子女等问题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后,可直接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此种离婚方式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而且这种离婚方式是最经济、便捷的一种方式。
其次,上述几种情况仅是对男方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女方在上述情况下仍然坚持离婚的话,是可以起诉离婚的。需要提醒女方的是:若女方在离婚的同时还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话,那在孩子两岁以前就起诉的话,孩子判给女方的概率更大,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因此,除非女方有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形或是女方不愿意抚养孩子的,原则上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宜,在孩子两岁前,女方争取到抚养权的概率会更大。
婚姻法作出这样限制男方在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时不得提出离婚,主要是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有利于减轻女方的精神、经济负担,有利于胎儿、婴儿的成长、照料,作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时提出离婚,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道德风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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