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续签有补偿吗?

时间:2018-10-31 17: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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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就业的人员来说,在刚入职的时候,就会跟公司签订就业合同,并且因此跟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在合同中有表明签约到期的时间,并且会写明,如果到期之后合适还会在续签,但是现在有很多人会遇到这种问题,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但是劳动者不想在续签了,或者是公司不想在续签了,那么,问题是,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却不在续签,那么会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吗?

1.如果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签合同,会不会有经济补偿

在合同到期时,会有用人单位觉得不适合工作或者是公司的其他原因,决定不再续签员工,那么,在单位提出了不续签的时候,就应当向不再续签的员工支付相应的劳动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间长达1年,那么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

如若劳动者于公司存在了《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十四条的情况,如果劳动者要求与公司续签没有固定工期的劳动合同,但是用人的单位拒绝签署,那么,这个时候,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间长达一年,那么用人单位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额。

2.如果合同到期,员工不想再续签合同,会怎么样

如果是劳动者不想再续签合同,也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一:如果员工表示不想在续签合同,但是单位提出了提高工资的条件,但是员工仍然选择不再续签合同,那么公司便不用支付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情况二:如果员工不再续签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要降低当初的合同标准,因此员工表示不在续签的,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的补偿。

3.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补多少

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事实证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判的。

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

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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