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的法律解读

时间:2018-11-05 17: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收藏
0条回复

11月5日上午消息,海淀法院官网案件快报显示,著名作曲家许镜清以侵害作品署名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将北京麦田映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起诉原因是电影《西游之女儿国篇》未经许可在配乐中使用了《云宫迅音》、《女儿情》等音乐作品。

什么是署名权?

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在理解署名权的含义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署名权的主体。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

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

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

著作署名权纠纷为什么不可以协议

诉讼实践中,很多作者并没有很好地证明自己的权利。比如:录音录像制作者往往草率对待这一有利规定,在录音录像制品上的署名极不规范。录音录像制品合法出版物上凝结了很多权利:歌词单上的署名可以证明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权属;录音录像制品上的署名可以证明制作者的权属;封面上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标识也可以证明上述权属。但是,很多唱片公司都漠视这一权利,在录音录像制品上没有规范的署名。常见的是:把自己的商号甚至商号的简称列在著作权和邻接权标示的后面;把自己的英文名或英文名称的简称作为署名;把自己的商标(甚至是未注册商标)作为录制者的署名;把艺名、英文名、乐队名、部分姓名作为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署名;或者歌词单、封面、包装物上的署名发生矛盾。这些在诉讼中将都影响自己权属的证明。

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

作者身份权,是指作者所享受的要求被承认为作品作者的权利。该权利具有以下内容:

一是作者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对其创作的作品的作者身份,该权利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二是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开其的作者身份权。

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是不是含义相同,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这两种权利是同一个意见,即作者有权在发表了的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作者的身份”。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是一回事而是两回事,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两项权利”。

在立法上,大多数国家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规定在一起,但也有少数国家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分开规定或仅规定署名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把署名权解释为“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也属将署名权等同于作者身份权的立法例。作者署名权是作者基于其创作行为而产生的要求他人承认其对作品创作资格的一种权利,是作者最基本的权利,是行使其他著作权权能的前提和基础。署名权的行使,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是用来说明作者身份的。因此,署名权是作者身份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除署名之外,还可通过对作者身份的介绍、真名登记等其他方式来表明作者身份。但是,署名权并非作者身份权的一部分,这是两种平行的权利。如前文所述,署名权的实质在于控制作者与作品关系以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目的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或防止遭受某种损害。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 请律师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